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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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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氓的变迁》是鲁迅后期杂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年一月《萌芽月刊》第一卷第一期,后编入《三闲集》。当时,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形势尖锐复杂。一九二七年夏季,由于资产阶级叛变革命和陈独秀推行投降主义路线,轰轰烈烈的大革命遭到了失败。大地主资产阶级的总代表蒋介石上台,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进行疯狂的血腥屠杀,在血泊中开始建立封建买办法西斯的反动政权。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其势汹汹的  相似文献   

2.
鲁迅杂文《谈金圣叹》作于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同年七月发表于《文学》第一卷第一号,后收入《南腔北调集》。金圣叹是个什么人物?鲁迅为什么要谈金圣叹? 金圣叹,原名人瑞,江苏吴县人,是明末清初的一个封建文人。在他生活的时代,封建统治集团极端腐败,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广大农民纷纷揭竿而起,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军渐逐汇成不可抗拒的洪流。一六四四年,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攻占北京,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金圣叹对这种天下大  相似文献   

3.
赵兰英 《政府法制》2014,(32):48-48
草婴.原名盛峻峰,1923年生,俄语文学翻译家.翻译托尔斯泰小说全集12卷.包括《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等名著:获得过俄罗斯政府颁发的“中俄友谊奖”、“高尔基奖章”,中国作家协会颁发的“鲁迅文学翻译彩虹奖”等.  相似文献   

4.
1979年出版的《欧洲文学史》和《外国文学简编》,是建国以来系统论述外国文学的好书,其学术价值和对我国外国文学的教学、研究的贡献,毋席赘言。但它们关于《死魂灵》的分析和评价,有些问题似可商榷,今不揣谫陋,以就教于前辈和同志们。这些问题关涉到鲁迅的一段言论。他在翻译《死魂灵》过程中,由于受到他所接触到的  相似文献   

5.
<正>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书四篇,合抄在一幅宽帛上。这四篇古佚书的篇名是:《经法》、《十六经》、《称》、《道源》,这就是《汉书·艺文志》著录的《黄帝四经》。帛书把《黄帝四经》写在《老子》的前面,是第一次发现的黄老合卷,抄书的年代断定是在汉文帝初年。这正是西汉文景之际(前179-141)被推崇的  相似文献   

6.
1934年9月,在南京由孙望、汪铭竹等人发起成立了名为“土星笔会”的文学团体,主要从事新诗创作和外围诗歌的翻译。该会成员主要是南京金陵大学文学院的学生,除孙望、汪铭竹外,还有程千帆、滕刚、常任侠、章铁昭、艾珂、绛燕(沈祖棻)等。该会出版有专门的诗歌刊物《诗帆》。《诗帆》于1934年9月创刊,直到1937年6月终刊,共出三卷,每卷6期。此外,还出版了一套有十五种之多的“土星笔会丛书”,如程千帆的诗集《三问》  相似文献   

7.
我校第一位校长、已故幼儿教育家陈鹤琴的论著。由江苏教育出版社以《陈鹤琴全集》六卷本出版,现第一、二卷已经问世。全集的出版,为研究陈鹤琴的教育思想和实践提供了比较全面的资料,对研究我国现代教育史和教育科学有重要价值,全集的第一卷是儿童心理卷,收集作者的九篇论文和一本专著。发表于1925年的《儿童心理之研究》是我国最早的研究儿童心理的专著,作者用观察实验的方  相似文献   

8.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初步体会张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出版了。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联系前两卷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到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至少包括如下几个要点。一、“一手抓建...  相似文献   

9.
《正阳门外》是作家沈家和创作的系列京味小说,共九卷。其中前六卷《鬼亲》、《活祭》、《老铺》、《药王》、《鼓妞》、《曲身》均由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j1999年11月25日,双方(作家沈家和与北京出版社)就出版、发行《正阳门外》最后三卷小说《坤伶》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论坛》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加强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的连续性论文集刊,已经被CNKI数据库全文收录。设置的栏目有:基本理论、制度研究、农村法制、国际视窗、人才培养等。该《论坛》每年推出1卷,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自第1卷于2003年出版以来,至今已经出版8卷,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现就《论坛》第9卷的组稿事宜提出如下稿约,欢迎国内外专家不吝赐稿投稿!一、向《论坛》所投稿件,应属于经济法领域或与经济法相关的作品,且未曾公开发表或主体部分未曾公开发表。论文体裁不限,论文、译文、调研报告、学术随笔等均  相似文献   

11.
你也配?     
大贪污犯、原广州市委宣传部长、原《广州日报》大老板黎元江,在被揪出之后,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轻飘飘地称为是“错误”)。此人突发奇想,“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他还有脸用这个词——引用者)上给予的任何处罚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个特别请求”:“我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攻读的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这个专业目前在中国人才已不多了。我手头正在做……《社会主义400年》第三卷,这一卷内容比前两卷更重要……希望给予从宽处理”。如此等等,无非幻想能保全性命,让他写完“比前两卷更重要”的《社会主义400年》第…  相似文献   

12.
陶恺元 《中外法学》1998,(5):126-129
<正> 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九版于1992年由英国朗曼公司出版。在时隔近40年之后,这部西方国际法的经典著作又出新版,无疑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件大事。而这一事实本身,也再一次证实了《奥本海国际法》在国际法著作中的权威地位。由于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王铁崖教授等人的辛勤工作与努力,该书第一卷第一分册的中译本得以与中国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广大读者见面。通过对《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第九版(中译本)(以下简称第九版)与《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第八版(中译本)(以下简称第八版)的比较,不仅可以看出不同修订者在学术观点、写作风格等方面的异同,更可了解国际法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13.
朝花社是鲁迅和柔石主持,于一九二八年冬到一九三○年春之间,在上海组成的一个文学团体。一九二七年九月底,鲁迅为了迎接更大的战斗,寻找新的战友,和许广平一起离开了广州,于十月三日到达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上海,住在闸北景云里。当时,原厦门大学学生、后随鲁迅到广州中山大学学习的王方仁,也到了上海,要求住在鲁迅的附近,因之,鲁迅住在景云里时,他就搬到附近租一个亭子间来住。后来,又来了另一位也是厦门大学的  相似文献   

14.
原南京师范学院第一任院长陈鹤琴(1892—1982),是我国近现代著名的教育家、儿童心理学家和儿童教育家。一生著述甚丰,有近四百万字专著,江苏教育出版社已计划出版《陈鹤琴全集》。全集采取编年体例,分为六卷。第一卷为儿童心理,第二卷、第三卷为幼儿教育、家庭教育,第四卷为小学教育,第五卷为师范教育、智力教育,第六卷为其它论著。年  相似文献   

15.
1921年10月12日,北京《晨报》的《晨报副镌》创刊,孙伏园担任第一主编.他认为要想将刚创刊的《晨报副镌》办得有特色,就必须找几个名家来助威,而首选便是鲁迅——鲁迅不仅名气大,还是他的同乡. 1911年,孙伏园在初级师范学堂读书时,鲁迅正是这个学堂的堂长,两个人是名副其实的师生关系,后来都到了北京,孙伏园与鲁迅的关系更加密切了,可谓亦师亦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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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最早接触高尔基的作品,是在留学日本期间。在我国新文学运动的第一个十年中,鲁迅已在一些文章、书信中论及高尔基及其创作。一九二六年,在为收有高尔基作品的译文集《争自由的波浪》所写的“小引”中,鲁迅指出:“戈理基”等人的作品“在中国是很有好处的”,它们可以使国人“明白别人的自由是怎样挣来的前因”,并“推见将来”。一九二八年,在《奔流》一卷七期推出“列夫·托尔斯泰诞辰百年纪念专号”时,鲁迅又在“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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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文学运动的大师几乎都是多面手,鲁迅、郭沫若、郑振铎等,既是作家又是翻译家。茅盾也是如此。他的文学生涯就是从译介外国文学开始的。茅盾21岁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从事编译工作,而后在“五四”运动的影响和推动下,开始翻译和介绍大量国外进步作家的文学作品,其中短篇小说居多,出版过《雪人》和《桃园》两部译文集,此外还译有中、长篇小说以及散文、剧本等。然而,对茅盾来说,重要的并不在于个人翻译多少,而在于如何组织大家的力量系统地、经济地对外国文学进行有选择的翻译,鉴于此,他和郑振铎、叶绍钧等12人于1921年组织了文学和翻译团体——文学研究会,并对《小说月刊》进行了全面改革,  相似文献   

18.
与鲁迅研究的整体水平相一致,新时期鲁迅与外国文学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时期开始的最初几年。在这阶段,整个鲁迅研究都处在材料整理和学术酝酿之中,鲁迅与中外文学关系的研究也不例外。因此,这时期的成果多以对鲁迅的有关论述作“辑录”和“注释”的形式出现,如《鲁迅与外国文学资料汇编》《鲁迅论中外小说》等等。这些还不能称为严格格意义上的研究成果,但它们所  相似文献   

19.
中译本前言迄今只有英文本和法文本公诸于世的1999年版《欧洲合同法原则》,此次其中译本的发表使12亿5千万之众得以目睹该《原则》。韩世远先生对该《原则》的翻译及译文的发表,对于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的诸位成员而言,是一个非常的荣誉,是一件非常快慰人心的事情...  相似文献   

20.
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制定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一公约》)。这个被称作为国际人道主义法之一的《日内瓦第一公约》的中文本第二章第十二条是规定对伤者与病者待遇的。该条第三款说:“只有医疗上之紧急理由,可予提前诊治”。前几年,在读到本条时,我总觉得迷惑不解:从医疗的角度讲,提前诊治对伤病员大有好处,尽管并无医疗上紧急的理由,一个伤病员抬到医疗单位,总是提前诊治为好,而公约为什么却规定,只有医疗上之紧急理由,方可提前,这符合那一条国际的人道主义?。当时认为可能是“洋”规矩,虽百思不得其解,也不深究了。去年十一月, 我出国参加国际军法顾问研讨会期间。与外国同行交谈时,从外军法律顾问们对本条的理解看,觉得中文本的译文可能有问题。回国后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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