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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的一个小区惊现一具腐烂女尸,死者是在苏州打工的一个女孩子。她的社会关系极为简单,谁会要了她的命呢?警察在排除了2000多个嫌疑对象后,仍然没有锁定真正的凶手。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死者的一部手机出现了。凶手也因此落网。原来,凶手是一个劫匪,他看见死者非常漂亮,便误以为是被老板包养的二奶,进屋抢劫,遇到反抗后杀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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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及方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科学》1991,(3)
公民的名誉,是指有关公民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的社会评价。它依附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却存在于其他公民的观念之中,故公民本人死亡之后,其名誉并不随之消灭,而是还要继续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这就存在着公民死亡后其名誉被损害的可能性,也就产生了法律对死者的名誉是否应当保护、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应当通过什么方式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第一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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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死亡的公民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其遗属可否提起诉讼?近年来随着死者名誉案件的不断出现,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些问题。笔者就这个问题谈点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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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因意志不复存在,且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但其名誉等人格利益并不因此完全消亡。当死者利益被侵犯时,以公法直接干预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以私法间接干预保护遗属权益,是对死者利益保护的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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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侵犯死者名誉的案例时有发生,每每引起争议。虽然对于死者名誉需要保护这一点少有异议,但有关保护死者名誉的理论根据却众说纷纭。本文在剖析相关学说的基础上再次探讨了死者名誉的法理依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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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口眼的张开与闭合人死以后,由于肌肉丧失紧张性而出现松弛现象,因此多数口微开、眼微睁。此外,有的是口和眼闭合的,也有的是口眼张开的。对口眼张开的,有人就说:这是因为死者亲人未到;或者生前还有未了的事,因此“死不瞑目”;有的甚至误认为这是被人谋害的征兆,要求公安、司法人员为死者“伸冤”。其实,这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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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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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兼与杨立新诸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兼与杨立新诸先生商榷麻昌华对死者生前名誉法律保护的讨论,虽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已有定论,①但在保护依据的阐释上,尚缺乏令人信服的说明。杨立新等三人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上发表了《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一文(以下简称“杨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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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尸体解剖可以简单地分为出于法律目的的法定解剖和出于医学需要的医学解剖。前者由法律直接授权,后者须经死者的遗偶或直系亲属同意,但各州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尽一致。一、同意做医学尸体解剖一般说来,医学尸体解剖(也称非官方尸体解剖)必须得到适当形式的批准。为此,有的州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了谁有权作出同意表示和拥有同意权的顺序,对此没有专门制定规定的州则适用普通法原则。基本做法是,活着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合法的尸体保护权及同意或拒绝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的权力。按照美国法律,有权或有义务处理尸体的人,在人死亡的同时,即拥有收回死尸的权力。各州的法律虽然都规定了死者的父母、夫妻、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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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92,(3)
一、诽谤罪的客体问题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人格。所谓名誉,即俗称的名声,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判断。说一个人有较好的名誉,意味着该人享有良好、积极的社会评价;反之,说一个人名誉较差,也就意味着该人受到消极的社会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