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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片面共犯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具有犯罪性与可罚性。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单独犯,更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片面共犯应视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2.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在我国关于片面共犯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片面共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的肯定。片面共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片面共犯以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3.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 ,刑法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认为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应当肯定它的存在 ,但片面共犯又不同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它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应当在刑法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4.
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话题。对于片面的共同犯罪不应以相互的联系为必要 ,只要符合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成立。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 ,对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其作用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5.
该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不同学说之评析,指出片面共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内涵,对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的出路有赖于在刑法分则中径行规定“暗助犯罪活动罪”或者按照刑法理论中“拓展间接正犯”的理念来解决。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共犯分类进行了比较。我国大陆刑法按照组织形式标准把共犯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上将共犯分类与共犯人分类(共犯种类)混为一谈。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把共犯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俄罗斯刑法把共犯分为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体。绝大多数国家在共犯分类上的共性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划分,终极目标都是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多数国家刑法或刑法理论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国大陆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笔者倾向于认为片面共犯可以存在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中,对组织犯和实行犯而言,即使不确立片面共犯理论,按单独犯罪也不会放纵犯罪人。  相似文献   

8.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而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能包 括片面共犯,应严格区别两者。  相似文献   

9.
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必要共犯处断原则的突破。在法律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中,法律不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如果超出了对合关系中实行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则可按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0.
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承认片面共犯能合理地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相悖,不存在解释论上的障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因此,应当承认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1.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只有故意一种,共同过失亦应纳入到共同犯罪之范畴。共同犯罪应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其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由于共同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监督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追究其共同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3.
《刑法》分则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十分笼统,使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有诸多争议。假冒他人专利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则在于将一项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因此,假冒他人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谋利为目的,在自己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专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将自己使用的方法冒充他人的专利方法的行为,据此,该罪区别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在专利权保护期间擅自实施其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区别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冒充专利的行为;以及区别于引发专利权归属之争的骗取专利权的行为。现行《刑法》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在文字和功能两方面存在缺陷,因此,应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亲告罪的设置等方面作修改,以期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由于分别直接关联着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和犯罪的阶段形态,故"片面共犯"、罪数标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了与犯罪形态有关的三个特别问题。基于事物的真相,"片面共犯"问题应按共同犯罪定性或处置,而罪数标准问题应以"犯意与刑法特别规定结合说"予以解答。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阶段形态的影响,应立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的程度及最终结果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5.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止为标准。结合犯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当后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只能对参与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行为犯的特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犯类型;本罪的主观罪过是一种故意,但是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对主观罪过的认定以对危害后果为标准来界定的情况,其是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一种追求或放任,而非严重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界定有必要作出修改,改变结果本位主义,向结果本位主义与行为主义并和的方向发展,给予行为犯以一席之地,消除对行为犯犯罪主观故意认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17.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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