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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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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玉梅 《中国公证》2011,(10):40-42
一、对提存传统概念的质疑 (一)提存概念的多元化。 对什么是提存.学者们有各式各样的解释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为说。提存是一种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于法定的处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存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交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视为清偿,提存标的物及风险责任转由债权人承担。提存制度做为一项法律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  相似文献   

3.
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  相似文献   

4.
提存在民法里一直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各国民法对此规定甚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有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自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提存公证规则》和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担保法以来,我国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提存——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提存担保。本文试对其中一二…  相似文献   

5.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6.
刘乙  袁野 《中国公证》2007,(3):5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相似文献   

7.
狭义提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作为消灭债的一种主要方式,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的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亦可见有关提存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等等,但原有的这些规定只是对提存制度予以简单的承认,而缺乏对提存制度全面、细致的规定,故而使得提存制度难以在实际中具体操作,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转。什对这一问题,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专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提存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系统、详尽的…  相似文献   

8.
公证处应成为法定的提存机关□樊文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9.
何宪 《中国司法》2009,(8):71-74
提存是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一项事务。 何为提存?《法学词典》(1980年第1版)中的提存词条是这样定义的,“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交于法定的提存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韩世远 《现代法学》2004,26(3):141-147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11.
陈蓓  李菁 《法制与社会》2014,(5):256-256,258
提存属于一种法律行为。本文分析论述了公证处作为我国法定提存机构的确定,公证机构业务中的"提存事务"。实践中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提存事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被提上社会舞台,跟上时代的脚步,积极开拓新兴的公证事务,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张诚 《中国司法》2010,(3):80-83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对于提存制度的法律规定却只是散见于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件之中。法律的不完善及其滞后性,加之提存功能的复杂化、多样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提存款的定性、执行等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笔者以为,在现阶段,要厘清这些问题最便捷的途径是以提存的性质及提存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继而为提存款权属的明确及在不同情境下的可执行性判断找到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13.
贵刊1994年第8期刊登的李学军、张秀娟二同志写的《提存见证》一文,对开拓我国律师业务新领域作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但是文章中某些论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将拙见提出与二作者同行商榷。一、据存是有确切含义的.《据存见证》一文中的提存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提存.应叫交易居间承付更为准确。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主管机关保存待领,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提在的既可以是钱款,也可以是物品,债权人对提在…  相似文献   

14.
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提存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广泛存在,却存在概念内涵不明确、立法体系不统一、部分制度适用法律依据阙如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统一的提存法并详细规定相应的操作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李静 《中国公证》2013,(10):35-36
公证业务的创新.我觉得有以下具体三个点可以考虑:第一是提存业务。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仅有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完善提存公证事务.发挥公证在提存中的作用.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提存公证业务分为清偿类提存和保证类提存两种.保证类提存公证的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相比之下.清偿类提存公证的业务量则非常的少。  相似文献   

17.
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相似文献   

18.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首次确立提存制度,添补了提存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点。《合同法》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条至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20.
编者按:本刊1994年第8期发表了《提在见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的构想》一文后,一些律师来电来信询问该项业务的有关情况。现刊出作者提供的《提存见证委托协议书格式》,以使律师在工作中参考、探索和完善。〕提存见证委托协议书()律证字第号甲方(委托方):乙方(委托方):以上各方为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方)进行提存见证,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第一条,见证方指派。第二条见证方向各委托方收取提存见证费元,其中:甲方承担元乙方承担元提存见证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见证方。]注⑤D第三条见证方向M方另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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