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提存公证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
引用本文:刘乙,袁野.提存公证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J].中国公证,2007(3):52-53.
作者姓名:刘乙  袁野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证处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关 键 词: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谐稳定  经济生活  《合同法》  《担保法》  债务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