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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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乙,袁野.提存公证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J].中国公证,2007(3):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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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乙 袁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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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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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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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谐稳定 经济生活 《合同法》 《担保法》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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