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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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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刘迎春 《法制与社会》2013,(11):235-236
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出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需要对部分外观设计以及符合条件的包含通电显示部分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3.
刘桂荣 《知识产权》2004,14(3):50-5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创作热情,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改善人类精神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又面临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一些国家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商标、文字的保护,对新开发产品的成套申请,对某些电子器件、颗粒体的保护等问题.均已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本文主要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阐述一些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4):50-52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是一大难题。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及色彩等要素的结合,它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视觉和购买欲望,因此,越来越受到权利人和消费者的重视。由于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在侵权诉讼中,为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带来许多新问题。一、被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产品本身不可分时,怎样计算损失赔偿额?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产品外观设计与产品本身不可分,是指外观设计就是附着在工业产品上的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如“微型吸尘器”、“扫帚”、“立体贺卡”、“服装”等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6.
美国是较早确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国家,也是少数在未修改专利法的情况下引入上述两个制度的国家。采用判例法制度的美国通过若干关键案例,对部分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本质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并通过修改美国《审查指南》确立了上述两个制度。近年来美国的上述两个制度又随着科技和设计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案例的分析,研究其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的沿革和趋势,从其发展中挖掘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正面和反面启示。  相似文献   

7.
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8.
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所有专利中占的比例最大。侵权纠纷也最多。而在夕卜观设计专利中,包装容器类又是比例最大的一类。包装容器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有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是外观设计用于包装物上而不是被包装物上,申请人在申请时。往往也用包装物来翻备,如酒瓶、糖果包装盒等,而生产、销售者又主要是靠生产、销售被包装物而不是包装物来盈利的。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其产品是指什么?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文章或专著论及。本文从一个特殊的案例谈起。对包装容器类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5):39-43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11.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小勇 《知识产权》1999,9(1):46-47
在国际上,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方式颇多,有些国家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保护,同时又给予版权法保护,德国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注册法。外观设计注册法是较普遍的保护方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常会忽略注册登记作品,在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德国法院却认为该设计有足够的优点应该获得保护,于是竭力在版权法中寻求救济,从而产生了关于突出艺术特征的法学理论,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的立法给予被侵权人利益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突出的艺…  相似文献   

12.
温旭 《知识产权》1996,6(4):30-31
一、颜色的外观专利保护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往往提出请求保护色彩,但色彩的保护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外观设计。一些外观设计,如新型玩具、电话、电子、机械设备等,一般只申请产品形状的外观专利即可。象食品袋、饮料瓶、包装盒等如果在形状上没有创新,属于早已常见的圆柱状、长方形、方形、三角形等基本几何状,是不能单就其产品形状申请外观专利的,而必须在上述立体几何形状的产品上设计新的图案,将图  相似文献   

13.
时尚设计是时尚产品外观的设计,时尚产品上承载的利润价值不但引起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还引起了法律上的变化,即外观设计权的扩张。时尚设计是传统知识产权法的“遗漏”,欧盟和美国为保护时尚设计作出立法努力,将外观设计权扩展至非注册的设计或寻求类似于版权的自动保护方式。这固然是对设计产品投资利益的诉求,但在立法上应当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应当在厘清时尚设计产业的运作方式后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规制市场秩序的竞争法规范代替非注册设计外观设计权也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15.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6.
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17.
李小武 《清华法学》2012,6(5):50-64
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受外观设计的保护.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GUI尽管可以有多种保护方式,但从其属性看符合我国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在GUI问题上的态度折射出我国现今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整体理解.这种理解,连同外观设计是否需要“创新性”、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主体、是否将平面印刷品的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等诸多争议,都可回溯到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起点:即外观设计到底保护什么?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我国2008年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正致力于提高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其采用的是专利标准而非传统的版权标准,这一方向本身有悖于外观设计的国际立法初衷,而且也不利于解决中国现存的问题,应该批驳.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通常以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再判断两产品是否整体相同或相近似。但是这种判定标准充满着不确定性,也容易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19.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20.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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