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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1]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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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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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但对于以商事行为能力为表征的理性的判定是制度构造的核心.理性判定的方式包括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我国未来的商事主体立法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有限责任为标准分别采用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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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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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固有的内容。是商主体或商人依据法律编制的账簿。无论从商事账簿的历史、分类和意义抑或商事账簿的规范性质等方面分析,该制度都是商事私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制定统一的《商事账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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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商事主体,有别于出资人。商事主体不得与出资人的财产混同,其财产独立。商事主体的财产经营行为有别与自然人的行为,属于受商法调整的商行为。因此,夫妻对投资共同财产的权利行使应符合商事规则,否则,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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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中的主、客体理论,即劳动者理论和劳动力理论必须更新。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和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合理限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其次,必须承认劳动力的商品性,确立它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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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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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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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是否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裁判规则。这种区分处理具有进步意义,但未能根据民商区分的理念作科学合理的区分,导致相关裁判规则存在标准混乱、规则缺失的问题。要确定民间借贷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首先得解决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我国应回避从内涵到外延都存在极大争议的商主体概念,借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行为概念及内涵和外延都确定的企业概念来界定商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民商区分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确定了我国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后,民间借贷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厘定就迎刃而解了。据此,可确定民商区分视野下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的完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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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作为概念,是我国商法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基础概念之一;作为经济实体,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主要的参与者和被管理对象.但是,在目前的商法学的权威教材中,不仅对商主体概念内涵的揭示是含混、相互矛盾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对商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也缺乏认真研究,从而导致理论学习和阐述上的混乱.虽然,统一的定义,在科学研究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对科学研究没有益处,但应该承认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商法学理论对我国商事立法和经济管理活动的贡献程度.通过介绍、分析,比较我国商法学理论界对商主体、商人、企业和民事主体的概念的不同观点,并结合世界主要商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经济学理论,阐述了对商法学中商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区分的认识,并最终归纳出商主体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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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矫正措施的单一、矫正对象的狭窄以及矫正方案的粗糙等。正确分析当前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与机遇,通过扩大矫正对象范围、丰富矫正手段、细化矫正工作可以有效的完善和发展广州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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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我国法学界广泛提及的商法概念、调整对象、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体系、范围作了一些质疑,认为商 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是一种缺乏客观基础的假定,是按照法学理论对各学科下定义方法的简单推理,应当进一步 作科学解释。被称作商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有些实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翻版。商法的体系和范围要根据中国的立法 特点,结合时代需要界定。制定一部商法通则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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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特点 ,使得不动产抵押的法律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因此 ,对于不动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抵押 ,均有必要加强研究 ,并关注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和律师参与抵押活动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