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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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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与行政作为所不同的是行政作为具有合法性与违法性两种可能,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不具有外在表示性的法律拟制行为,它的危害性常常被人们忽视。因此,研究行政不作为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秩序、树立行政法权威、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着手对行政不作为作了一个浅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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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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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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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现象是行政主体放弃行政权力,主观上故意不为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行政不作为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违法行政作为行为,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遏止行政不作为和保障相对人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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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67-71
从法理学上讲 ,任何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理论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 ,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但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界有必然违法与可能违法两种观点。持必然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相比较 ,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即从法律后果上说 ,行政行为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 ,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 ,因为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应作之行为。”①而持行政不作为可能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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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作出的明示拒绝行为的定性上,应当对拒绝行为作分类处理,按照合法拒绝和违法拒绝来分别定性,而不应笼统地混在一起进行处理。合法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违法拒绝行为在性质上则归入行政不作为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