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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法学院始于哈佛法学院院长兰戴尔的法律教育改革,他在教育层次、教育方法、师资等方面为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标准,法学教育也由此从实务界独立出来.但在法学院追求卓越的过程中,矛盾也日益突出.法学院作为大学专业学院不得不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寻求平衡,以兼顾教授的学术自由、学生的现实要求与实务界的压力.总的来说,美国法学院在学院定位、教学模式、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值得做出认真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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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媒体铺天盖地去追捧奥巴马身上"黑色素"的历史意义时,他的另一种"血缘"相对有些黯淡.这个被相对忽视的因素即是奥巴乌的精英教育背景.他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本科毕业生,更是哈佛法学院的高材生--<哈佛法律评论>协会历史上第一位黑人主席.在笔者看来,奥巴马的黑人血缘给了他媒体的光环,但是长青藤教育--尤其是哈佛法学院的训练--给了他从政之路的实质要素.在其背后,这事实上是美国基于阶层而非种族的精英政治--美国法学院训练出来的政治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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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方流芳一、美国风格的法律评论1887年,哈佛法学院一位名叫JMcKelvey的3年级学生发起了《哈佛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评论》创刊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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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体系来源于英国,但它又经过了不断的改革创新而有别于英国,它的法学院教育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19世纪美国哈佛法学院的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决定要改革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他认为律师所需要的执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训练,而当时美国已有的法学本科皿LB)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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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5日)阿克曼受邀主讲哈佛法学院2006年Oliver Wendell Holmes Lecture(霍姆斯讲座),可谓是实至名归。Holmes讲座由霍姆斯大法官亲自创建,意在延请哈佛法学院以外的大师学者,并不规定举办日期,以有足够资格的学者演讲为条件举行。例如,本次讲座与前次相隔三年,而更前一届则相隔四年。过去有声誉卓著的演讲人,包括凯尔森、汉德法官等,而近来则请过波斯那、德沃金、桑斯坦等知名学者。故此,该讲座被称作法学家之“至圣所”(Holy of Holy,引阿克曼教授讲座中言)。阿克曼教授今次受邀,按照哈佛法学院Kagen院长的说法,是以耶鲁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