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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徇私枉法罪一些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现行刑法中徇私枉法罪是由 1 979年原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发展演进而来 ,研究这个发展过程 ,是探索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区别的根本途径。1 979年颁布的刑法第 1 88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 ,处以刑罚。过去将此条的罪名定为枉法裁判罪。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 ,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而枉法裁判则仅指审判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2.
试论徇私枉法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枉法与徇私两个方面对徇私枉法罪的基本构成予以剖析,提出新刑法所规定的枉法追诉裁判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徇私徇情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并且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本文认为,刑法第399条第1款关于本罪行为特征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关于徇私徇情的规定应予以删除;本罪罪名应当更改为“枉法追诉裁判罪”。此外,对于实施枉法追诉裁判行为,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枉法调解能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定罪量刑?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枉法裁判”,其含义包括枉法裁定和枉法判决两种情况,而不包括枉法调解。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故枉法调解行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枉法调解可以枉法裁判罪定罪量刑。理由是:①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定形式;②人民法院的调  相似文献   

4.
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新刑法设立的一个罪名。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意义深远。但对于这一犯罪需要从根本上加以预防,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枉法裁判罪)。有的同志认为,该规定中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对于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人也应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征,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7.
枉法仲裁罪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六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存在严重分歧,有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枉法"一词不应该作为法律用语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枉法裁决罪是立法过剩的产物,其规定必将成为一纸空文。枉法裁决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仲裁观问题,是对仲裁不信任的体现,抹杀了仲裁的特性,对国际仲裁损害尤大,应予取消。错误的判裁如产生社会危害性,刑法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足可调整。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是否适用刑法中规定的徇私舞弊罪,实践中大家认识不一。笔者认为:枉法裁判都是违法行为,依法都应当受到追究,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枉法裁判,也应如此。对那些在民事诉讼中枉法裁判,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一、我国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因此,司  相似文献   

9.
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大家谈     
中层干部岗位不宜频繁交流●周川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构成条件●刘泗明“枉法追诉、裁判罪”罪名必须拆开使用●陶保灿近来,我们发现有的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在认定公安人员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时,使用“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罪名。这是不正确的。“枉法追诉...  相似文献   

11.
民事枉法裁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裁定、判决。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民事枉法裁判的定义和《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枉法裁判是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判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枉法调解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呢?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枉法调解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理由…  相似文献   

12.
(一)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滞后现象。如侵占罪犯罪对象中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的概念和外延没有明确规定,给定罪带来一定难度。 (二)“两高”对《刑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各行其事,导致个别条款解释相互矛盾,表现在新罪名上的规定不统一。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高检”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与“民事、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推定无罪的判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但系另外一种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如被告人潘某枉法裁判一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河私枉法罪,但在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河私枉法罪,而是构成了枉法裁判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又如被告人刘某等二人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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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对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的查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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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了抗拒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犯罪,对该罪的罪名,学术界通常将之概括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有人提出,在实践中针对“拒不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我们认为,学术界关于该罪罪名的通行观点有一定缺陷,需要予以重新界定.同时,对于该罪的定义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是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它针对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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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是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在以前查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的立法完善,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民事、行政诉讼,消灭了检察机关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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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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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罪名,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定位上既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又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性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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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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