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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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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罚款数额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调整机制相对欠缺。德国、奥地利和美国等国在罚款数额的确定和调整机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积极探索完善罚款数额的确定及调整机制的途径,要从罚款数额的设定、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和建立因物价水平变动而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罚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立法上对罚款限额的设定长期、普遍采用绝对数数额的方式。这种方式严重不利于罚款目的的正确实现。应当考虑采用动态的、相对数的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由处罚主体在处罚实施时结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指标,即时计算出罚款限额,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享有行政罚款权,既无理论障碍,亦有实践支撑。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对罚款必要性的重复论证,需解释现象,更应改变现状、加强制度建构。宜在修改《反间谍法》时确立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但罚款的适用情形须多元、具体数额可裁量、缴纳方式要灵活、监督救济得完备。为了避免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异化,还应隔绝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和任何与国家安全机关相关的经费利益关联,国家安全机关只收不支,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4.
行政罚款万能主义,以"罚款威慑无限"与"罚款用途无限"为认识基础,以行政罚款功能的纵向延伸与横向拓展为内容,以发挥行政罚款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主张。作为形成行政罚款万能主义的认识基础,"罚款威慑无限"与"罚款用途无限"与我国实证制度和法学理论不符,存在破坏体系统一、违背现代法治观念等缺点,进而,导致罚款万能主义存在的非正当。如今,行政罚款万能主义已在我国民间舆论、公权力运作、学术研究等领域显现,为避免其继续产生消极影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其保持警惕。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诉讼中应采用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原告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其他程序性事实适用合理可能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设定上只有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设定原则、许可设定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限制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贯彻行政立法的"无为"精神和有限政府的理念,才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的名称和概念相当繁杂,争议颇多。“行政立法”的名称应当得到肯定。最狭义的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应当采用的概念,它在外延上排除了权力机关所立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提案。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双重性质,对其性质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应然或者实然出发,应当既把应然和实然区别开来,又结合起来。不应以观点裁剪事实,走向片面和极端,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既有整体认识,又要具体分析。行政立法研究的目标不是否定或抬高,而是完善、规范和控制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8.
数额犯模式下的犯罪数额,虽是立法所设定的构成要件,但却全权交由司法解释设定罪量,数额在法益侵害程度量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将其泛化适用于非数额犯之中,则弱化与曲解了数额与法益损害揭示之间的关系,危及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效力。招致司法解释“数额依赖症”的原因多元,直接原因在于规范量刑的宏观需求,深层原因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格局变动,外部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环境建立的货币主义价值观。正确认识罪量要素与法益侵害性的逻辑关系是纠正法益揭示偏差的前提,建立“行为 - 对象 - 结果”综合量定标准是化解法益损害量定危机的核心,以罪量综合主义代替数额中心主义是解决法益损害量定问题的关键。为规范法益损害量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应当根据犯罪阶段分别确立标准的制定依据。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对行政立法程序及违法责任构建的研究相对欠缺,应当从行政立法程序的违法过程及违法责任类型入手,探究适用于行政立法程序的纠正机制,构建行政立法程序违法责任体系,从而保证行政立法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采取了"以数额论"为主的定量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武存在着指标过于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难以体现罪刑相应等弊端,导致了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未能较好地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制约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改.并且从国外的立法看也很少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因此,我国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数额不作具体的规定、淡化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绝对作用、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立、适度降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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