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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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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如君 《中国监察》2011,(18):53-53
“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相似文献   

2.
“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事实是“是”,但价值不只是“应当”,价值也是一种事实,也是“是”。而且,价值作为“应当”,也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观念地存在着的价值预期。价值是“是”与包含上述不同涵义的“应当”的统一,它有多层涵义、多种意指。确立价值是“是”与“应当”之统一的观念,无论是对我们正确理解价值论或价值哲学,还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发展,抑或是对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为促进新闻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闻的概念、内涵、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等方面,对传统新闻学的史、论、业务三大块学科模式提出挑战,建构以“实务”为主干,以“文本”和“经营”为两个基本点的新的学科体系。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政治传播思想,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解读新闻文化的国家属性、政党属性、公众属性等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闻文化研究、实施新闻执政、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知行合一是个哲学的命题。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后来的儒者又有了“知在行先”,“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行合一”的论述。“知”有两层含义:一是学习之“知”,是对前人认识到的已知世界知识的继承,二是认识之“知”,是对未知世界知识的新发现。“行”就是在“知”指导下的活动,“行”不能违背“知”。“知”“行”的关系有两种:一是“知易行难”二是“知难行易”,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知行合一”。我们执法者在执法规则面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知”与“行”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有人说:“爱情”是男人们发明的伎俩,这话不无道理.男人们发明了“爱睛”这个概念,不劳而获取了女人芳心,“爱情”成了恋爱之中法定的流通“货币”。“爱情”只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概念”,也能当“钱”用?美国华尔街那些金融家们玩“概念”已经玩到很多人倾家荡产了,如果你还不承认“概念”可以充当货币,只能征明你OUT了。  相似文献   

6.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对“哲学”概念的阐发,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黑格尔认为,“哲学”是真理或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全部过程,是通过概念和思辨的思维,以科学体系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辩证发展着的存在本身,不同的哲学体系乃是真理前进发展中的必要环节。黑格尔“哲学”概念在本体论上强调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在认识论上强调主体就是实体,在方法论上认为方法乃是运动着的内容本身的性质。黑格尔哲学由于过分强调必然性,不免带有准宗教色彩  相似文献   

7.
陶磊 《法制与社会》2013,(36):133-134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沉默权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也一直呼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纳沉默权的规定。但立法一直未给予积极的回应。本文关注的重点并非沉默权制度,而是沉默权之中的“沉默”在证据法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文章从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的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沉默”并不具有证据能力,因而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相似文献   

8.
哲学是人们对世界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语言哲学是研究语言学与哲学共同规律的科学,通过广谱哲学语言的探析发现其语词的概念词义、色彩、接近于“同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语言哲学关于词义本质因语词表达者、解释者的不同而产生多义;理解往往失之片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律师参与网络立法是法哲学的思考律师是广义概念下的理性人,网络法律规范是理性的,网络立法体现着实践理性,律师有能力,也应当利用自身的特征和优势参与网络立法。律师运用思维的怀疑与理性的实践,在参与网络立法时应当、也有能力在论证网络法的“社会控制目的”和“正确性”时保持自身的优势。易言之,律师参与网络立法体现着法哲学的思考,律师需要运用法哲学的思考参与网络立法。上述两个方面就是本文关于律师参与网络立法的法哲学思考。虽然前面路很长,也很曲折,但是我坚信这条路是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  相似文献   

10.
大凡稍有知识者都听到过弗兰西斯·培根的大名,那句流传400多年的格言——“知识就是力量”几乎是妇孺皆知。他的散文与莎士比亚的诗歌并负盛名,他的哲学堪称新时代哲学的开拓者,史书上常称其为”散文巨匠”和“哲学大师”。由此,培根在遗嘱中大言不惭地说:“我把灵魂遗赠给上帝;把躯体留给泥土;把名字留给后代和异国他乡的人们。”  相似文献   

11.
顾权 《广东法学》2002,(2):41-42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永远的主题,尤其在今日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凸显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田夫 《新法规月刊》2013,(6):152-158
“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宪法地位与性质进行了“双重界定”,即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界定为检察机关,将检察院的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学界对“双重界定”及其意义并无完整而清晰的认识,以致产生了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等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影响深远的错误认识。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制度层面证成与厘清“双重界定”。这一工作的意义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厘清“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不同的概念功能,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规范性来源,相应地,法律监督权概念既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又不源于对宪法的正确理解,因而是一个伪概念;第二,洞察“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义支撑,唯有如此,才能透彻理解检察院享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徐德瑞 《中国监察》2010,(17):63-63
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同志在其《学哲学,用哲学》一书中,讲了个"一块木头"的哲学,读后深受教益。"一块木头是什么?就是一块木头。这个回答并没有错。但它还是什么?这就要看具体情况。拿它来做家具就是原料,拿它来烧火就是燃料,拿它来挑水就是工具,拿它来和坏人斗争就是武器,拿它来行凶打劫就是凶器,拿到法庭就是证据,但还是那块木头。这就是质的多样性。”  相似文献   

14.
“罪与罚”是欧洲学史的一个重要母题,作为欧洲学两大源头的希腊学和希伯莱学在表现这个母题时体现出鲜明的化差异性:希腊学中我们看到的是对“我在”的求证,而在希望伯莱学中我们看到的是对“他在”的求证。中世纪“罪与罚”作为一种宗教理念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理性的、有节制的生活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选择。陀斯妥也夫斯基则通过对罪的虚化、弱化,强调对罚的自觉担当,强调人面对不合理的外部世界的一种自主选择。至此,罪与罚主题完成了一个循环,由哲学命题回归为哲学命题。  相似文献   

15.
用诠释学的观点解读马克思的文本 ,是文本和解读者之间的“主体间性”的活动。马克思文本的“原意”是一个不可把握的概念 ,也许有但不可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哲学在内容上有区分 ,但在意义上完全没有必要。“走进马克思”仅是对不看马克思文本而妄谈马克思的人的规劝。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 ,用意识形态性来指责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意识形态的偏见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被误解为政治理论 ,剥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政治外衣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自其共存之始便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二者常常被混用.要想理清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必须追溯到二者的产生之时,回望其发展演进的历程,在动态的法学思想史中寻找“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初衷.所谓的“法哲学”实际上是由大陆法系国家所创造的概念,是指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考,是关于法的哲学;而“法理学”则是由英美法系所创,是一个处在发展演进中的概念.我们需要深入各自的语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关系,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准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霍布斯版的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重点之一,有些研究结论认为“性恶论”和唯心史观是霍布斯理论的两个特点。本文试与上述观点进行商榷,从“理性的利已之人”和逻辑先在性角度思考霍布斯的理论。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中”的解说。《中庸》第一章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将中的概念提到了天地与万物的定位与存留、发展与衍生的境界,大矣哉!儒家经典及后人诠释中,随其所叙述的问题,“中”也有许多种不同的表述用词。如“中庸”、“中和”、“中道”、  相似文献   

19.
通过语义辨析来尝试澄清部门法哲学概念的混乱状况,可以建议使用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这对界定比较清晰的范畴来讨论问题。法律科学是指探究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和普遍解释的思想活动,作为法律科学的下位概念,可以区分一般法律科学和特殊(领域的)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是指以法律思想本身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它们都探究法律是什么这个根本性问题。部门法哲学就是指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造成部门法哲学概念混乱基于两个虚假前提,即混淆知识成果和思想活动以及学科分立天然正当。  相似文献   

20.
在“盐酸案”、“电力盗窃案”的判断上,考夫曼犯了两个颇为类似的错误。从刑法学传统概念范式看,一般认为可归因于其对类推的认识与运用存在问题。实际上,类推已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考夫曼继受了哲学诠释学的读者中心论立场,消解了司法判决所依凭的法律规范之标准,从而陷入了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泥淖。他的类推思维是一种存在着严重缺陷的诠释学思维。只有站在诠释学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把握考夫曼所犯错误的根源,才能厘清为何他对类推概念、禁止类推观念、进而对法律发现过程均产生了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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