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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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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后,如何客观正确地收集、审查、认定有关证据,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四个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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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江清彬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市判活动...  相似文献   

3.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法律监督,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这是在我国的新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如何履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赋予的职能,正确的全面的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法”颁布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但检察监督工作举步艰难,效果甚微。这种状况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存在的缺陷才是其根本原因、下面笔者就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权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诉法第185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民诉法的这两条规定的理解,从检察系统内部来说,有…  相似文献   

5.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作出的错误裁判,建议其自行纠正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行政检察中采用检察建议很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它对于保证民事、行政案件的合法审判,纠正不适当的民事、行政裁判,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遇到不少困难.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当前做好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的关键,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内容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法律规定与监督制度不配套.从立法方面来看,总则和分则相分离,原则规定和具体内容相脱节,此法与彼法不配套.具体说来民事诉讼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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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基层检察院无直接抗诉权 ,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以及分院交基层院办理的二审生效的申诉案件 ,这些案件经基层院审查后 ,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 ,还需要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办理。因此 ,基层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职能完全可以被检察分院民事行政部门所替代 ,基层检察院没有必要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果有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到检察机关申诉 ,可以由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先予以接待 ,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转交上一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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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是我国以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其权力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表现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对检察权的行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和提出的检察建议。民事检察是法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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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状,是民事案件韵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制作,使用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过,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般应借助“再审申请状”这种诉讼文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申请状”不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意思表示的确定性记载,它还是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可缺少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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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的正当性基础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民事检察和解在性质上不同于法院的诉讼调解和当事人和解,而类似于执行和解.其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以保障权益实现为目的,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对私权的再处分;二是以追求公权力有效利用为目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在限制范围内的洐生.在权力性质上,民事检察和解是民事检察权的洐生性权力,是抗诉的衍生品,应当 赋予其类似于执行和解所产生的效力.当前,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以获得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是民事检察和解良性发展的根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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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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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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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维护这种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是维护法制的权威。但是,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审判难,执行更难”。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既损害了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形象。判决、裁定所以执行难,有着诸如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原因。而就法律原因而论,我国法律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在实体认定和程序应用上均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以致影响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作有效的斗争,这不能不被认为是法律原因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因此,加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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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立法完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立法的滞后状况 ,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致使民事检察监督弱化。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完善。检察机关应对错误的诉前保全裁定、调解书和执行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权、调查取证权和提起民事诉讼权 ,法律应对抗诉再审作出完整的诉讼程序规定。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事审判监督机制 ,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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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多年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的,因此,没有考虑再审诉讼的特殊性,过分强调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忽视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忽视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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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认罪服法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犯罪分子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诉?在刑事诉讼法中,申诉是指有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是有申诉权的人.由此可见,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与此同时,服法,也就是服从国家的刑事制裁又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呢?换言之,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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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但举步维艰,效果甚微。这种状况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才是其根本原因。笔者拟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明确划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权力制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审判和法律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主要途径。建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但在目前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体制下,没有分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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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缺陷、行政检察法律体系发展迟缓以及主观方面的认识偏差等原因,导致其在实践中一直被束缚在对行政生效裁判的审查抗诉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迟迟得不到全面发展。结合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从探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然意义出发,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范围以及方式等提出几点建议和展望,以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能够突破现有制度的藩篱,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和要求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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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缺陷、行政检察法律体系发展迟缓以及主观方面的认识偏差等原因,导致其在实践中一直被束缚在对行政生效裁判的审查抗诉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迟迟得不到全面发展.结合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从探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然意义出发,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范围以及方式等提出几点建议和展望,以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能够突破现有制度的藩篱,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和要求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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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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