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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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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统计了自2002年至2008年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评论,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2.
保障仲裁当事人的权利,设置仲裁裁决监督制度有其必要性。从仲裁监督的历史演变来看,各国对于司法监督限度的制度设计,则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于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来源问题的认识。本文指出我国在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经验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该监督模式产生的背景与前提假设以及司法现状,找出其与本国司法制度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3.
一、司法监督制度中是否有法院可以主动监督的例外情况 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这是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时进行;二是在审查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进行。法院的司法监督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事后监督,即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基础上开始实施监督,而对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的具体审理过程则不得干预。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的通例。我国仲裁法遵循了这一通例,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做法,遍观仲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没有一个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存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围绕不同的主体形成不同的具体监督制度,包括当事人的制约、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仲裁协会的监督以及法院的司法监督。各具体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着仲裁基本价值的实现。由于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自治性,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委员会的自治。它使得对商事仲裁的制约与监督从根本上而言应当是以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制约与监督为主,应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应当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以及行业性质的制约为主。而司法性则要求对商事仲裁的公权力监督(主要表现为法院的司法监督)应当存在,但其应当是一种必要的、辅助的监督方式。也即对仲裁的监督与制约应注重防范,强调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以及仲裁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5.
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的仲裁机构,更需要科学的仲裁制度来支撑,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已经实施10年多,但是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尤其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上。对仲裁的不予执行,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措施之一,这种监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病,对这种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也是完善仲裁制度,维护仲裁权威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乔欣 《法制与经济》2009,(4):7-9,11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在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分歧严重。选取实践中某市中级法院一组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数据,通过实证调查和分析,不难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在新的时期,无论从理论高度还是实践需要而言,将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限制在程序性问题上均具有其必要性。与之相适应,在仲裁司法监督的方式上,应只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而废除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司法对仲裁的程序性监督。  相似文献   

9.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监督与支持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决定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效力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肯定和维护。本文在明确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司法监督的范围,明确了应以"正当程序"为标准对仲裁进行程序上的司法监督,并借鉴国外做法,就我国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来源、仲裁制度的价值以及对各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不应再拘泥于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双轨制”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实行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上实行“单轨制”,本文在文末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1.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姜霞 《河北法学》2007,25(6):154-157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13.
陈琳 《时代法学》2004,2(5):116-120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是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司法监督手段。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界关于该制度的存废探讨 ,笔者在肯定了撤销程序的存在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上 ,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关注其双重制约因素 ,在不破坏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下 ,实行必要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4.
李露霞  塔利莉 《行政与法》2014,(11):119-123
目前,我国对内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其涉外仲裁裁决仅涉及审查和监督程序运作,国内仲裁裁决则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针对仲裁监督的范围,学界在"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问题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对比分析了这两大观点,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6.
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 ,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17.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而仲裁作为ADR中制度化最强的方式,它与诉讼的关系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大亮点。因此,理顺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的类比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健全、完善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是我国涉外仲裁驰誉世界的重要保障。通过与ICSID仲裁的类比研究,看出我国当前在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仲裁监督的内容构成尚存欠缺;(2)裁决撤销理由的设置宽严失度;(3)司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把握不准。针对这些问题,借鉴ICSID仲裁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9.
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商事仲裁之所以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在于其独特优势的发挥.商事仲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取决于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宽严对商事仲裁的适用以及优势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我国应完善商事仲裁制度,发挥商事仲裁优势、扩大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放宽商事仲裁司的司法监督,从而使商事仲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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