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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勤 《中国公证》2014,(12):42-44
正一、隐名合伙概述隐名合伙俗称"暗股",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之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所生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根源于康曼达契约~①。出资不显名投资人为隐名合伙人,出名投资人为出名营业人。据其概念,隐名合伙具有以下的特征:(1)隐名合伙的契约性。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隐名合伙具有合同属性,如一般合同一样具有相对性。在隐  相似文献   

2.
“隐名合伙”的特征及处理曹登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合同。仅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营业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在经营中,隐名合伙不参与经营,隐藏于事业背后...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有时指一种合同关系,有时指一种共同经营组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一是由公民(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前者为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后者为公民的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相似文献   

4.
合伙作为民法制度,是应集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需要而产生的,又因其简便易行,灵活机动,出资自由和信用良好而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但当前的经济活动呈现多样化,导致了各种经济关系交叉出现的复杂局面。法院在审理关于合伙产生的纠纷时,往往遇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个人合伙涉及到雇佣合同c合伙连带民事责任,只能由合伙人承担,但在一些合伙中,不单纯是合伙人的简单结合,而且还存在着雇佣的法律关系。例如,甲、乙两人合伙开一饭店,由于他们不懂烹妊技术,请丙当厨师。每月除给丙固定工资外,营利超过一定数额,再发给奖金c这里甲、…  相似文献   

5.
唐勇 《法学家》2023,(2):172-190+196
《民法典》第967条至第978条,构成合伙合同的规范群;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合同形式规范民法上的合伙关系,并为《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供给一般法支撑。第967条为立法定义,但并未从主给付义务角度定义合伙合同,而是提取“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三个要素,作为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从内容控制角度确立合伙合同的类型。旧法及比较法上所采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促进义务,依据第967条并非合伙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而就法律结构而言,我国法上的合伙合同更具框架协议的外观;同时,就法律性质而言,涉及协议面向的共同法律行为属性及组织面向的民事权利能力疑问。实务中常见的类型争议,则包括隐名合伙与名实之辩。  相似文献   

6.
论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合同.仅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营业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起源于十七世纪意大利的公墨达契约,以后逐渐演化,形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当出资者和营业者都出现于事业外部,双方共同经营时,为两合公司.当出资者不参与经营,隐藏于事业背后,唯营业者作为事业之主体出现于外部并独自经营时,便为路名合伙.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隐名合伙的规定.但隐名合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许多…  相似文献   

7.
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康曼达契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经营损失的合伙。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立法应该设立隐名合伙制度,但是在具体模式上,现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认为从隐名合伙的性质上看,隐名合伙属于契约,应作为一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8.
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契约.直接负责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又称为出名合伙人;出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的一方称为隐名出资人,又称为隐名合伙人.一、隐名合伙的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讲,隐名合伙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其主要法律特征有:(一)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出资而让其独立经营,是基于分享经营利润且不愿公开自己的出资.同时也分担经营所生之损失.隐名合伙当事人之间“求善贾而沽”的这种契约,只能建立在两厢情愿和协商一致的承诺基础上,且下让第三人知晓,因而隐名合伙只能是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  相似文献   

9.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否则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相关法律规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目的将会落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中的表见合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合伙的概念 所谓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制度是英美法系确立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美国《1890年合伙法》及美国《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由于历史渊源的原因,英、美合伙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基本相同,对表见合伙的规定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1.
论合伙出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其事业之资本应由各合伙人酿出,资本之酿出称为出资。[1]因此,出资乃合伙人因酿出资本所为之给付。出资是合伙得以成立的物质基础。[2]近年来,在合伙实践中,出资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合伙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合伙实践中有关出资的新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对合伙实践有所裨益。 一、对信用(商誉)、单纯的不作为作为出资的法律思考 由于出资对合伙经营十分重要,各国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问题都做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代替物…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若干规定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明发 《中外法学》1998,(1):105-108
<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吕海生问: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进行养鱼。~个体鱼贩买鱼后未付款,写有欠条。现由己去拿大款.由于其大意,看错了票面,导致少收回5000元。请问:此事故是不是共同经营的事故,甲、丙对这笔损失是否应连带承担责任?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to、丙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本案中,合伙人对个体鱼贩享有的债权,是经营活动的结果,乙前去讨债也是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的是合伙事务。但乙在执行合伙事务时…  相似文献   

14.
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对第三人的债务。在合伙之债中,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全体,履行债务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之债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其债的产生与合伙的事务毫不相干。故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个人,用  相似文献   

15.
隐名合伙是在出名营业人与隐名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内部合同关系,与借贷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雇用合同存在不同的制度价值和技术设计。它是公民投资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可替代的重要法律形式,也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我国应当对隐名合伙这种成熟的投资经营模式予以明确承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6.
一、合伙人个人债务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八个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  相似文献   

17.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周劳动。从目前个人合伙的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个人合伙之间达成协议之后,到街道或政府的管理机关登记,由其抽取行政管理费,有关部门就登记为集体性质。这种个人合伙经营的经济来源主要有:(1)合伙人自己没有资金,从国家银行贷款,合伙人按份各自承担债务;(2)合伙人自己有资金,各自按份出资合伙,出资的方法有的出资金,有的出实物,有的出技术;(3)资金由舍伙中的某一个人出,而其他合伙人按协议出劳动力。  相似文献   

18.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学上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合伙是“非法人团体说”及“准法人说”①,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我们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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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伙无效后对外责任的承担.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予以肯定.如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未涉及合伙无效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无效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无效合伙人因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务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引起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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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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