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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2006年5月9日至10日,北京市法学会和西南科技大学在四川绵阳市主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四川省政法系统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党和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探讨了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问题。现将会上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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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刑法谦抑主义指导下的刑事政策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6年5月9日至10日,北京市法学会和西南科技大学在四川绵阳市主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四川省政法系统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党和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探讨了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问题。现将会上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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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政策与刑罚规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6年5月9日至10日,北京市法学会和西南科技大学在四川绵阳市主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四川省政法系统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党和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探讨了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问题。现将会上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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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逐步实现刑罚轻刑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6年5月9日至10日,北京市法学会和西南科技大学在四川绵阳市主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四川省政法系统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党和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探讨了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问题。现将会上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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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 总被引:47,自引:1,他引:46
2006年5月9日至10日,北京市法学会和西南科技大学在四川绵阳市主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及四川省政法系统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党和国家的总目标,深入探讨了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刑事政策的问题。现将会上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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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11月25日至2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在重庆成功召开。会议紧紧围绕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党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展开讨论,共有十几位著名专家学者发言。现将会上部分专家的发言及论文选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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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130-135
2006年11月25—2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重庆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协办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学杂志》社等理论和实务界的代表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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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政法委2006年12月9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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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2006年7月21日至22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的全国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的召开是在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探讨刑事法治和谐建设的一次实践,受会议邀请,来自全国检察院、法院、公安、律师界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教学与科研单位的学者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一、刑事和解的界定(一)定义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与会的绝大多数学者都采用了在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 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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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适用的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如何正确轻缓刑事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及片面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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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最通俗的表述,其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期待可能性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当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对行为人"不得已"的行为,基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怀,应当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应持慎重态度,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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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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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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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模式是以行政为主导的,这已成为法治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根源,而议会主导型模式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政府论对于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五种价值的阐述直接证成了选择议会主导型模式的理性要素。以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知,扭转立法不作为、缓解司法不独立和改善民主监督不充分将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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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参与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行为是由合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所从事的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有"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性质标准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已经从绝对豁免的立场向限制豁免的立场转变,但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国内尚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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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对于研究犯罪构成具有前提性意义。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对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三个基本前提的认识。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前者又分为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后者又分为整合机能,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方面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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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