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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教师"一言堂"模式已经大大落后于当前的知识爆炸时代,当前学生参与教学方面存在参与范围有限、学生沦为课堂参与的手段而非主体等问题。为此必须建立以学生参与为中心的法学教学模式,我们主张从提高提问技巧、讨论式教学、口头汇报判决等方面入手切实提升学生参与度。  相似文献   
2.
按照从合理预见规则引申出来的风险告知理论,当事人不告知相关损失风险将导致其不能获得可得利益赔偿,该理论有助于建立"风险-价格-预防"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但实践中不能要求当事人告知一切风险,因为这将可能影响其商业秘密等现实权益。而且,风险告知不等于风险分配,唯有当事人收取了承担风险的费用或者是较强风险承担者时,才有充分理由责令其承担该风险。  相似文献   
3.
文章对《担保法》某些条文进行了探讨,认为保证人代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生效要件.作者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及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在主债务减少时,保证责任亦随之减少;主债务增加时,保证责任仅限于原定范围.作者认为求偿权与代位权存在诸多区别,担保法有另设代位权之必要.  相似文献   
4.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分别属于客观与主观的范畴,是截然对立的两个要件。实际上,这两个要件都是法官解释法律的产物,存在着相互交叉与重叠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是对过错的考察,而在认定过错时也要考虑因果关系,二者不能分开,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其例证。因此,将过错作为界定因果关系的手段将会使民事归责更加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5.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6.
违约可得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学上的利润损失,而且这种利润损失主要发生于次交易领域。所谓次交易,包括转售、出租合同,此外将标的物用于生产也会产生可得利益,当然,实践当中不局限于这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7.
美国合同法确立了合理确定规则,降低了相关的证明标准,建立了事实与数额的区分规则,同时还将机会丧失理论引入违约救济。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建立违约可得利益诉讼的特有证明标准,在恶意违约情况下,适用机会丧失救济,并进一步适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价机会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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