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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30-32
罪刑法定原则纳入我国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不能正确解读该原则,在观念上存在误区;刑法规则的模糊性与欠合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实践中相关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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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Z1):115-116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刑法文化的优秀成果,它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它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基本精神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标志着我国已进入完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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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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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 ,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由于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该原则在中国刑事法治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 ,因而探讨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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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荔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35-36
罪刑法定原则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罪刑法定原则做了系统的论述。现已成为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确定了与之配套的无罪推定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封建传统及多年来左倾思想影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刑讯逼供引发冤假错案还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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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莹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6):21-25
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等三项基本原则、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统一刑法规范和构建现代罪刑体系等重要贡献,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97刑法后,立法机关以"一个决定"和十个刑法修正案多方位修正刑法。频繁的修正,没有兼顾刑法典内容的严谨、体系的一致和结构的统一。立法者应将全面修订刑法纳入立法规划,注重把握刑法干预的早期化与谦抑性的统一、刑法的相对稳定与应时修正的统一、刑罚的轻重有序与严而不厉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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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应坚持反对类推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36-39
1997年刑法虽然在立法上废除了类推制度、将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立法化,但并未遏制住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实践中类推解释较为普遍地长期存在的现象。类推制度借类推解释还魂的现象,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贯彻面临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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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在依法治国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罪刑擅断的产物,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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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50-55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罪名之法定、刑罚之法定、司法解释之法定和犯罪认定之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在一律平等地保护、一律平等地定罪、一律平等地量刑和一律平等地行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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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历经几个世纪,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要使罪刑法定的精神真正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始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本文试图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探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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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与传统表述的差异使它颇受非议。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本土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表明:我国《刑法》第3条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是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该表述只会丰富和完善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保障犯罪人、行为人人权的功能不构成任何妨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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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犯时代,立法实践场景呈现出法定犯数量增多、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特点。我国当前法定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回应时代变化带来的新的犯罪规制任务,且有不当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而其背后的法典化立法模式具有立法结构、立法思维、立法技术上的天然局限性,进一步暴露了当前法定犯立法模式的不足。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本土化视角与比较法视野的综合考量下,应构建以指引性为主、规制性为辅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与附属刑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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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6-1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符合了现代文明社会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何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它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使法律与社会同步渐进地发展,从而既可以避免突变性立法,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阻碍经济发展。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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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一项进步的刑事立法原则和刑事司法原则。文章就此原则的产生、含意等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主要内容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二、罪刑法定原则含义及其价值蕴含。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 相似文献
19.
冯骁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21-123
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诸多批判建立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的认识之上。我国现行刑法框架内并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标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实质上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是一种过时理论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冲突。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化的视角看,二者的关系可以进行解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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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1997年的刑法典,统一和比较完备性是其主要特点。这是因为从1979年的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典期间,我国刑法发展的现状对一部新刑法典的要求。新刑法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刑法内在的统一和比较完备性;新刑法完善的体系结构体现了刑法形式的统一和比较完备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