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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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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红海  陆准 《知识产权》2009,19(4):84-89
CAFC在1984年Litton systems确立了新颖点法之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就开始同时应用两个独立的判断方法:新颖点法和普通观察者法.新颖点法的单独应用在带来侵权判断客观性的同时,也造成诉讼中何谓新颖点的"美国式"争论,侵权判断方式过于僵硬,并可能最终削弱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在Egyptian案中,CAFC以满席判决的方式放弃了新颖点法,仅仅运用普通观察者法进行侵权判定.因此,如何理解美国最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判断标准是否降低、新旧方法中的普通观察者法是否相同等,就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相同或近似"的侵权判定标准更多的是将目光锁定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二者的整体视觉上,而不是首先对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要件进行明确并进而对它的挪用情况进行判断,在缺乏对授权外观设计自身的创新设计要件予以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而以创新标准主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不仅顺应了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而且在客观上降低了"相同或近似"标准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创新主导标准与"相同或近似"标准一样仍然需要用整体观察法进行外观设计比对,并以此判断二者的相似或差异,但是其与"相同或近似"标准有一重要差异,即它要求法官将注意力亦或比较的重心投向创新设计在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二者间的体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二者相似或差异的判断,即以创新程度和设计空间考量相近点或区别点在整体视觉中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在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时,通常先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相似种类,再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考察两产品整体是否相似,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4.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5.
"桑普诉威妮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它体现了在认定专利侵权中,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判断的重要性。外观设计的相关概念及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分析相同或相似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概念的把握来引出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判定标准及方式。最后,从普通消费者和设计要部出发,提出对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侵权判定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董红海 《知识产权》2005,15(4):52-57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一直是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外观设计部分案例的侵权判定进行分析,以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演进为脉络,为我国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基准提供了一些思路与借鉴.  相似文献   

7.
胡充寒 《知识产权》2012,(6):35-39,62
近年来,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重点。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界定侵权判断的主体、依据何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如何把握现有设计对侵权判断的影响、外观设计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和操作差异。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疑难问题应加以探讨,以利于司法统一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9.
判断外观设计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必经门槛.标贴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在进行产品种类是否相近的判断中存在一定难度,应当从物理用途相关性、使用方式相关性、实际使用的视觉效果相关性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通常以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再判断两产品是否整体相同或相近似。但是这种判定标准充满着不确定性,也容易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11.
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在他人制造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上添加形状、图案、色彩形成新的外观设计,如果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认定该添加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行为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属于叠加式侵权,该添加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正纵观世界主流国家和地区,其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几种:混淆模式、创新模式和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一、混淆模式:日渐衰落的主流混淆模式起源于美国,也叫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71年的Gorham中就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  相似文献   

14.
桂昱 《法制与社会》2012,(25):64-65
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Egyptian Goddess诉Swisa一案进行了满席判决,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该案中,法院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提出了不同于之前先例的观点,因此,该案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本文立足于EGI案件本身进行详尽剖析,讨论该案中法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欧洲共同体采“见多识广的用户”、美国采“普通观察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201 1年欧洲法院T- 10/08号外观设计无效案认定以装有涉案内燃机部件的割草机使用者,即终端用户为“见多识广的用户”.2008年美国Arminak案中,巡回法院以喷头的工业购买者而非终端用户为“普通观察者”.通过案例比较“见多识广的用户”与“普通观察者”认定的区别.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吴观乐 《知识产权》2004,14(1):14-19
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所形成的保护意识基本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即防止其他厂家从外观上仿制本厂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以保护本厂的权益.与此相应,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以及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均采用了混淆理论,即根据消费者会否造成混淆来确定可否授权或是否构成侵权.采用此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情况,因而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介于版权和专利两者之间的外观设计保护以及国外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趋势,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决不应当类似于商标保护那样建立在其鉴别功能上,而应当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一旦以此为出发点,目前所出现的矛盾和不合理情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7.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5):39-43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判定外观设计侵权主要是依据"整体比较"标准,判定的重心是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让一般消费者发生混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整体比较"标准开始显露很多局限,为了弥补该标准的不足,有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创新标准"。创新标准将判定的重心放在了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在创新部分的比对上。这一标准解决了"整体比较"标准面临的一些理论困境,但是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面对两种标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我们应该在坚持整体比较的框架内充分吸纳创新标准的精髓,对"整体比较"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正。  相似文献   

19.
【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20.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争议颇大,本文对目前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予以评析,以期对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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