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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比较了专利法中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以及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这几种原则的区别以及各个规则的作用,指出对这几种不同规则适用的态度.提出就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而言,应当得到普遍的适用,而对于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以及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而言,则应当跳出合同法探讨其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之间不得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公司与一般的合伙或联营不同,在合伙或联营中,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出退出合伙或联营,而在公司制度中,投资人除依据公司清算程序或减资程序外,不得撤回投资。公司清算或减资是股东会议的权利,不是股东个人的权利,股东自己不能操作。在公司运行中,股东要放弃公司收回投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因此,在公司制度中,股权转让原则对投资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公司制度受到投资者青睐的重要因素之一。设定股权转让原则,使股东…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而股权可以自由交易。股权转让不仅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他人投资的一种便捷渠道,还是公司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效保障。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绝不是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成为任意性条款,赋予股东极大的自治权,但这不意味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本文指出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对于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能一票否决,而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这种转让自由也不是完全绝对的。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同时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优于公司法规定的权利。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的限度在哪里?章程能否强制或限制股权转让?这些问题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现实案例为基础,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强制或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或实现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赋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则作出自由规定.本文对公司章程设计股权转让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作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所谓“禁止期房转让”。  相似文献   

9.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0.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在公司章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时,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过股东会议上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剥夺或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无效。但股东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协议却未作股东名册或股权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根据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先确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的效力。在确定章程约定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来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方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部分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持股或投资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持有后者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股权的转让并限定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冻结或强制提取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投资收益。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  相似文献   

14.
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债权的效力及其对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方面予以了区分.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在未来的民法典债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让与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效力,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禁止从权利让与的约定也应遵循同样规则.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5.
郑绪华 《法人》2014,(12):58-59
正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客观分析股权现状,避免含有瑕疵的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不绝于耳,很多企业以及投资人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出现了一些未曾预料的问题,而导致股权转让演变为股权争夺战,甚至陷入长时间的诉讼漩涡。股权转让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罕见,一般而言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从而使受  相似文献   

16.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主要资本交易方式,是股东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救机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却对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设计提出了难题。一方面,资合性的特征要求必须维持公司资本,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人合性的特征则强调要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须对股权外部转让加以限制,由此引发了转让股东与存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从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对其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股转让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股权转让制度也是平衡股东个人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的重要砝码。尤其是在人合性特征显著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伴随股权转让常常会引发人合基础的变动,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都以法律或章程的形式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陈红 《中国律师》2006,(10):60-61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性极强的市场行为,它一方面能够为股东提供退出公司的机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地反映财产的价值,加强对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挂钩,大多学者将两种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或者对抗的要件.本文通过对股东名册的功能及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规定,论证股权转让的生效并不是以任何一种登记为要件,而是以转让股东向公司呈递符合法定或约定限制条件的证据并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为生效界点,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分别在公司及外部第三人层面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加以扩张而已.  相似文献   

20.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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