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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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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经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案件,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加强法制教育。但由于在法院调解的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调解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看  相似文献   

2.
一般意义上纠纷解决中的先行调解应当包含三重含义,即作为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非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交错意义上的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属于第三种意义上的先行调解。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体系——自治和解之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对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讼累,有着重要意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规定仅有两条,即审判阶段的和解与执行阶段的和解,且较为原则,过于笼统和抽象,难以适应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本文旨在详细论述和解体系的前提下,提出构建诉讼中自治和解制度的立法设想,对诉讼中自治和解的要件、条款及法律后果加以阐述,明确其法律性质和表现形式,理清它与调解、撤诉的关系,在立法上确立与撤诉、调解并行不悖的自治和解,使之相辅为用,以完善我国的和解制度,补充现行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充分发挥和解应有的功效。一、确立…  相似文献   

4.
正确进行法院调解,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把行之有效的法院调解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这对于正确开展民事调解,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尚洪立 《山东审判》2006,22(4):13-15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经历了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着重调解”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程序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衔接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也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化"。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无先例可资借鉴,加之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固有思维方式和审判定式,致使对该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存有诸多意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为中心,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重点就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属性、申请主体的范围、法院的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裁定的作出、收费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法院调解应予摈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姚玲 《中国司法》2000,(4):35-36
引言 法院调解,即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性调解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长期以来成为我国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方式,并因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方式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古代中国无论意识的一种新的体现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认为是司法权行使民主性的典型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法院行使民事司法权被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调解为主”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律的基石。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该原则有所修改,但仍然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  相似文献   

8.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9.
刘莹 《法制与社会》2011,(21):120-121
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当事人就双方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称之为民事诉讼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调解虽然是“双方自愿”,但不见得完全“查清事实”。那么这种调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本文就二者的关系,作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0.
1.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5号3.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不但应当贯穿在审理过程中,而且还应当贯穿在执行程序中。一、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和法院司法调解两种独立制度,因其程序内部的不当,引发了学者对司法调解制度存废的争论。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审调分离的制度改革,构建起一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以满足由刚性判决来塑造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性格特征和当事人对可替代纠纷调处方式的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5.
“着重调解”是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着重调解”原则祛除,这应该说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进步的标志。笔者在这里却强调“审理民事案件应着重调解”,也许是笔者观念落后,观点陈旧,不与时俱进,但结合审判实际,笔者认为“着重调解”为时不过。  相似文献   

16.
闫庆霞 《法学家》2007,(3):118-12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调解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所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很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所体现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有机统一,然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亦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与诸多弊端。笔者通过个人观点,主要从民事诉讼法调解原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调解原则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8.
重视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特色。民事诉讼法子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我院在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的同时,通过总结审判实践,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运用,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着重调解原则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的规定有片面的理解,表现在办案中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几乎形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学研究》2011,(4):120-135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司法调解的公正性。这一原则当下正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我国是以法院为中心规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院调解并非诉讼上的和解。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任务的手段,加之当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调解结果以及调审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这一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法院立案调解、对事实存疑案件调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为否定该原则的理由。除非将法院调解置换为诉讼上和解,否则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SOMESPECWICPROBLEMSONNORMALIZINGCOURTMEDIATION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作为民事审判工作成功经验的法院调解经历了“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又到“自愿合法下进行调解”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法院在调解上的职权主义逐步弱化,调解的自主权逐步回归当事人,这样的完善更符合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调解的本质特征。因为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经由第三方的劝导在纠纷权益处置和补偿办法上所达成的认同,具有强烈的处分权主义精神,但合法性的要求又设立了必要的国家干预处分权原则。因此,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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