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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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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21,(2):58-64
在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腐败资产返还过程中,各国就资产流入国能否对返还时间,返还对象加以限制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对腐败资产的无条件返还符合资产返还原则设立的初衷和内在要求,是各主权国家相互尊重的体现,对资产流出国和资产流入国均有裨益。应当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订立协议"和"共同安排"进行限缩解释,并在实践中以国家监察委为对外挂牌的反腐败国家机构,并做好腐败资产的管理和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冉刚 《中国监察》2014,(4):60-61
正2014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发表公报,提出"将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近年来,各国各地区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境转移赃款,破解资产追回难题,让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无处遁形。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追缴海外腐败资产的机制和平台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  相似文献   

3.
李学武 《法治纵横》2012,(24):16-17
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11月29日在北京举行。中美两国专家、执法官员首次以犯罪资产追缴为主题,对中美两国合作追缴犯罪资产、资产没收、返还和资产处置、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进行了专题研讨。  相似文献   

4.
商浩文 《政法论丛》2023,(4):139-147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相似文献   

5.
海峡两岸日益频繁的交流合作在某种程度上为贪官外逃与腐败资产转移提供了路径,为当前反腐的顺利推行带来现实障碍。海峡两岸已有的两个司法互助协议有其局限性,对两岸外逃贪官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欠缺规范应对。基于此,我们应当厘清海峡两岸贪腐资产追回与返还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协助方面的现实瓶颈,以地域管辖、有效惩治、防范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原则,通过多元方式完善司法协助与赃款追回机制,为海峡两岸共同惩治贪污腐败提供法治前提与规范基础,从而顺利推进反腐实践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6.
阳平 《中国监察》2014,(12):61-61
正近年来,美国成为我国贪官外逃和腐败资产转移的重要目的地。本文现简要介绍在美国追缴与返还犯罪收益的有关司法问题和成功案例。追缴犯罪收益的法律基础美国有多部国内法适用于追缴犯罪资产。其中,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是《美国法典》,该法对"洗钱罪""利用非法  相似文献   

7.
图片新闻     
正11月15日至16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就增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提出包括"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内的四点主张。与会成员领导人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相似文献   

8.
马韫 《中国监察》2012,(17):61-62
目前,在国际反腐败领域,在强调宏观层面源头预防腐败的同时,日益重视微观领域腐败资产追缴问题。加强追赃和资产返还的国际合作,已成为各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迫切需要。相关背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腐败和非法贸易也呈现出有组织、跨区域的特点,其严重性、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加凸显,伴随而来的巨额非法资产流动,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据世界银行统计,每年非法贸易的规模近万亿美元,以2011年为例,人口走私320亿美元,非法军火走私1.7亿至3.2亿美元,假冒产品贸易2500亿至6000亿美元,  相似文献   

9.
资产返还是没收国际合作领域中对没收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其依据在于联合国两大公约,即2001年的《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返还主要是基于两种原因:基于合法所有权的返还和基于赔偿性质的返还。事实上,被请求国在返还资产时可以考虑执行没收的费用,还可以考虑基于特殊用途的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10.
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给国际社会全球治理带来危害.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专章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创新性地规定了通过非定罪没收、民事确权之诉、民事侵权之诉、简易返还等途径追回跨境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结合中国国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困境,并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1.
政法要闻     
(2003.11.21-2003.12.20) 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 公约》 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长 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墨西哥签署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第一项全球 性反腐败法律文书,它形成了全球打击 跨国腐败的共同接受的准则,确立了被 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返还的原则,并首 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 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中国签署该公 约,表明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和为此加强国际合作的明确立场。  相似文献   

12.
毛兴勤 《法治研究》2014,(3):119-12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历史担当、腐败资产外流的现实注定了没收裁定的涉外性品质。在日趋复杂化、精密化的国际法律合作中,裁定与执行标的的不同身处意味着没收裁定在域外可能遭受冷遇。国际条约为没收裁定的域外执行奠定了法律框架,但其模糊性和原则性迫使国际法律合作必须转向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安排。我国法律体制的正当性整体不足,相关支撑制度缺失的现实在削弱司法体制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国参与资产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司法合作能力。只有引入普适性的司法理念,将其内化为制度构建,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没收裁定域外执行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我国跨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相关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追缴犯罪所得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追缴犯罪所得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腐败犯罪资产追缴与返还机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专门的犯罪所得立法还有较大差距,不利于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合作。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追缴腐败犯罪所得机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专门立法,建立和完善中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制度,从而为全面开展境外追赃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4.
《江淮法治》2010,(12):46-46
俄最新版《反腐败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应公开申报他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资产和收入情况”,并要求公务员汇报所有与涉腐行为和与潜在腐败行为有关的情况。据悉,作为“政府高官申报家庭财产”的配套措施,俄司法部还将建立“电子资产数据库”。俄政府打算整理政府各部门已有的数据库,建立一个综合电子资产数据库,以方便相关部门掌握个人资产情况。这一资产数据库将暴露中报收入与实际资产之间的出入,从而使一些腐败官员原形毕露。  相似文献   

15.
6月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涉贪赃款赃物“漂白”转移境外记者:腐败犯罪资产是如何被转移到境外的?追回这些资产对打击此类犯罪意义何在?反贪总局负责人: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通常情况下,他们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  相似文献   

16.
新规     
《法人》2004,(1):11-11
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墨西哥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0日,正在墨西哥梅里达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于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返还的原则,为国际反腐败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7.
国际反腐败法律机制中的资产追回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雷 《法学》2004,(8):62-71
本文从资产追回的含义与范围、资产追回的方式、没收事宜国际合作、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原则及预防机制等五个方面对资产追回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的资产追回制度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8.
正国际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两大主题。很多时候由于缺乏双边引渡条约以及政治外交、法律制度等其他原因,追逃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先实现追赃更为务实。澳大利亚是我国腐败分子重点外逃国家之一,本文现简要介绍其追缴与返还腐败收益的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追缴腐败收益的法律基础澳大利亚对腐败收益实施追缴依据的是其2013年1月1  相似文献   

19.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吴高庆 《河北法学》2005,23(11):77-82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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