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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李汉昌,吴德桥一、充分认识财产保全的性质和特点,是正确适用财产保全的前提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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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李汉昌,吴德桥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信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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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规定以支付令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但并未规定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案件适用支付令,哪些案件不适用支付令。笔者认为,支付令不仅在民事案件中得以适用,而且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亦可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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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支付令的适用和生效条件蔡贵堂《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和总结各地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些程序,督促程序就是其中的一种。一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发出支付令,减少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讼累,使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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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立法存在的缺陷 通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弊端: (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有悖于立法之本意。《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些规定,由于对债务人实现其异议权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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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其目的在于为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又无异议的经济债务纠纷,寻求一种比普通诉讼程序更迅捷简的便程序,使债权内容得到诉讼上的确认,进而转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督促程序规定的条款简略兼原则,又由于督促程序在我国是刚开始施行,因此,很多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下面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看法。一、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问题所谓异议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得上诉,但有向发出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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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72-79
我国督促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不均衡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适用率低下。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司法正义观出发,须从债权人释明义务的构建、保全程序适用的可能性以及在明确生效支付令具有既判力的基础上,构建债务人提起再审以及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保障机制入手,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保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实现新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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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及时地增加了督促程序,使债权人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程序,谈点个人看法.一、督促程序的特点(一)督促程序不是来自债权人的起诉,而是来自债权人的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督促程序审理过程简单,无须象诉讼案件那样必须经过几个诉讼阶段,法院只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支付令,否则申请不能成立,以裁定驳回,债权人不能提出上诉.(三)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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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RVINGMEASUREMENTSOFPROPERTYAPPLYINGTOEXECUTIVEPROCEDURE一、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一周I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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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的性质、效力及执行□李章军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对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性质及执行等问题,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操作外,几无明文法律可依。现担保法已颁布实施,但海事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依然存在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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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得到全面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手段,但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对于每一件具体案件来说,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取决于是否确有必要,即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根本前提,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所谓“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的实质含义是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确有必要.我国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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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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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督促程序,也叫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1877年,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对督促程序作了规定。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督促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开始适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程序,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加快民事流转,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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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