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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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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行政法治不只是简单的规则之治,而且还应是彰显公民主体性的善治。针对当前的实践诘难,我国行政信访制度应积极回应现代行政法治的善治品性,通过法治化改革来促进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的良性协商、互动,从而发挥其制度理性。为此,有必要以凸显公民主体性,弘扬行政主体与公民间协商理性为核心将我国行政信访制度建构为彰显并强化行政协商的制度平台,并以之为目标导向,推进我国行政信访组织制度与处理制度之法治化改革。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社会转型促进了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也随之引发了行政方式的转变。其中,行政协商作为一种注重公民主体意志与权利的表达,强调行政治理活动中主体间性的彰显,追求公民权利和现代法治秩序在公私合作互动过程中实现的行政方式,集中诠释了民主行政、服务行政、平衡行政及程序行政等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协商是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催生的典型行政方式,推进行政协商的广泛应用乃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行政协商的推行尚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立基于理论挖掘,注重于主体协商意识与能力的培育,着力于相应制度机制之建构与强化,将成为推进行政协商融入行政实践,进而促进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思维影响下,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行政赔偿,其实际功效不仅取决于行政赔偿的实体权利义务配置是否公正,而且取决于行政赔偿程序是否完善,尤其是在行政赔偿程序立法存在诸多欠缺的情况下,程序正义更应得到关注和强调.构建公正高效的行政赔偿程序,是完善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有赖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类型化.行政赔偿程序的类型确定,需要明确各类程序的核心目标及其价值选择;在制度构建上,应在分类的基础上处理好各程序间的衔接配合.  相似文献   

4.
“先行处理”是多数国家及地区行政赔偿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有相应规定,但对具体处理模式及其程序则缺少规范。协商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借鉴和采用协商处理模式,通过加强协商程序规范与控制,由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互相沟通、协商一致,将有利于迅速化解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和实现请求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中国当下官民矛盾激化,这与单向对立的行政法制模式之下行政立法、执法和救济环节当中缺乏公民合意密切相关.通过提出“行政协商”来构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协商对话机制,可有效保障公民正当诉求在行政过程中的表达,促成合意,消解矛盾.同时,行政法理论的变迁和对中国本土文化的契合分别为行政协商提供了理论依托和实践可行性,破除其植根发展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6.
行政赔偿程序,从不同角度划分,可分为多种行政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选择适用.如选择恰当,可以节省赔偿请求人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相似文献   

7.
公私权利的冲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相当突出,行政权在权益取舍和平衡中存在损害个人权益的可能,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就成为政府必须应对的课题。非常态下的公私权价值权衡,最为根本的是要遵循比例原则,依据事件类型、等级、周期研判的行政目的、公共利益的维护范围及程度、对公民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匹配相应的行政措施。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需要扩大行政赔偿及行政补偿范围、明确行政赔偿及行政补偿义务主体、提高行政赔偿标准以及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补偿程序。  相似文献   

8.
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  相似文献   

9.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赔偿程序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及时获得行政赔偿。海峡两岸对处理前置、赔偿诉讼与追偿阶段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政权自我完善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政治要求。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建设,可以促进合法决策,提高政治决策品质;培养民众的公民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保持政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协商民主机制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为主,兼顾基层治理领域的协商民主,辅之以公民参与的协商民主,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民主协商。当然,我国协商民主机制也存在诸多缺陷,如各主体间缺乏实质性的平等关系、协商民主机制的非制度化、公民素质不高、协商民主机制预期的不确定性等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协商民主各主体间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培育协商民主的多元主体地位,拓宽协商民主机制的范畴,建构协商民主机制的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1.
随着公私协商合作为特征的协商治理模式的兴起,传统行政法理论均出现了对现实解释的困境。因而需要以协商民主为理论来源、公众参与为实践引导,重新探讨协商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范式。协商治理在行政法上的逻辑起点在于平衡理论,且具有宪法上的原则依据,其在"行政——公众"关系的法治结构安排中应遵循关系与利益平衡、服务与管理有机协调的行政法治逻辑,并最终在模式实现上符合协商行政程序参与、公正、理性、经济等行政法治规律要求。  相似文献   

12.
“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西方多元文化的回应,是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在公民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行政和解虽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但是相对人摆脱了服从和管理的角色,有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和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而协商民主理论为此提供了正当性的证明基础。  相似文献   

13.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仍有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约,致使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无法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违法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赔偿问题。由于规范性文件自身的性质及其在我国行政法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得解决这一问题变得尤为复杂。  相似文献   

14.
目前的我国行政赔偿损害范围狭窄,仅包括人权中的一小部分--人身权与财产权,并且有限赔偿原则.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外国行政赔偿比较先进的理念和制度,来扩大我国行政赔偿的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范围,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对法治行政与效率行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成为时代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认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对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状况进行评价,论述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存在的法律价值,可为研究我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6.
浅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听证以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的地位为我国《行政处罚法》首先采用和确立,从而为发挥听证程序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价值功效打下了制度基础,本文试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具体规定、不足与完善几个方面全面论述之。  相似文献   

17.
论协商民主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商民主具有平等性、公共理性等特点,其实质在于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价值主要表现在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促进公民精神培育等方面.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实践形式,推动我国的民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8.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意义重大。要保证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必须完善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优化人民政协的主体构成;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充分反映我国民主政治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程序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符合人民政协实现政治协商职能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19.
行政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重要实现方式。在具体改革实践中,行政协商的运用仍存在"任务型协商"、"制度性支配"和"内向型协商"等经验困境。深圳市政府重大改革项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创新性做法,回应和解决了行政协商所存在的核心性问题,在行政协商的事前(协商议题启动)、事中(协商程序进行),事后(协商结果采纳)有效规避行政主体的干预,以提升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具有可复制和可推广制度潜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侵权损害范围。行政赔偿职务行为范围主要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暴力行为、不作为等;行政侵权损害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国家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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