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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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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亦称异议股东股权收购,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买回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一项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救济的权利,这项权利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如美国、  相似文献   

3.
刘小勇 《北方法学》2011,5(6):73-79
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因此,我国应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股东间的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治理的公正,我国应立法制定一系列有关程序、财源、违反的效果及惩罚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4.
张庆 《中国律师》2007,(9):28-30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5.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某种目的,将发行在外的本公司的股份买回的行为。我国在新公司法的修订中,放松了对股份回购的限制,允许公司为了股权激励目的和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之行使而回购股份。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21,(2):95-105
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使得对赌协议大行其道,但因对赌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当前司法裁判中,"华工案"与《九民纪要》共同确立了回购型对赌的裁判规则,但现行裁判规则暴露出减资回购顺序颠倒、减资程序无法进行及回购审查标准不明等重大问题,致使对赌协议难以实际履行。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与公司间的资本性交易严重受限,现有的以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为代表的公司资产分配规则存在缺陷,单一运用均难以适应当前的对赌实践需求。因此,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以资本维持为基础,结合偿付能力测试的优点,对公司资产分配规则予以重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回购型对赌新的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7.
本文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股权回购和强制执行问题,明确了公司股权回购的非转让性以及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对股东意见的态度。  相似文献   

8.
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浩然 《时代法学》2014,(3):109-114
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吴飞飞 《现代法学》2023,(1):132-144
有限责任公司“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在资本与治理两个层面破除了“人走股留”型股权回购的合法性障碍,积极效应显著。然而,其因财源审查规则缺位,极易导致公司因回购股权而陷入资本维持困境;因股东压制排除规则精准度不足,未能有效避免公司对员工股东实施“掠夺式回购”。“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之改进,在资本层面,应区分非减资型回购与减资型回购适用不同的财源审查标准;在治理层面,应以股权激励自治而非人合性为依据作目的正当性审查,摒弃初始章程与修订案二分的授权依据审查逻辑,以员工股权回购或内部转让的受限程度为依据作合比例性审查,以“比例分配规则”填补公司自治性方案的计价漏洞。在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员工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肆意剥夺,股权转让权与公平交易权不被侵犯。  相似文献   

10.
王东光 《现代法学》2023,(3):124-137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have typically played a much larger role in the economi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n developed countries. However, 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SOEs generally yields negative results and suggests that SOEs are a major tax on the economi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flected in the large operating subsidies required to sustain them. These inefficiencies seem in part attributable to ownership effects and partly to lack of competition effects. Empirical evidence on the effect of privatiz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suggests that this is often likely to lead to major improvement in economic performance. However, where privatization is not politically feasible, SOE reform alternatives such as management contracts, performance contracts, and greater exposure to competition may, in some contexts, enhance SOE performance, although typically they are second-best policy options to privatization.  相似文献   

12.
We study the evolution of employment and wage outcomes in Chinese SOEs during the first decade of economic reforms, using a panel of data for almost 1000 enterprises covering the years 1980–90. Unlike the 1990s, which were marked by growing labor redundancy in the SOE sector, we find that CPE-fostered capital-intensity remained so extreme during the 1980s that workers' marginal products exceeded their full wages, just as in a classical monopsony outcome. Consistent with reasoning about the impact of competition upon monopsony, however, we find the marginal product-wage gap declined in the face of market-oriented reforms, and that monopsony was weakest where the state sector's shares of industrial output and enterprises were lowest, and for smaller enterprises and enterprises managed by lower levels of government. Our analysis also supports Xu and Zhuang's (1996) finding that bonus payments increased enterprises' revenues by more than it did their costs.  相似文献   

13.
在法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除国营企业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均是民营企业,它们可以自由选择法定模式,例如合伙、法人或公司。除合伙外,只要投资人的财产能够与法人的财产分离,从保护公共利益来说,法人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只要企业符合合伙、法人、公司要求,任何企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和承担同等税赋义务,而不因投资来源有别而给予各种经济成分或身份。不同经济成分的所有权汇合成法人或公司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一旦投资人资本或财产到位,其财产所有权必须转换成法人或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就此,原先的所有权即刻消灭,原所有权亦不得主张其所有权权利,而只能主张其股权权利。正因为如此,法律重视的是所有权或法律地位,而不是经济成分,因为不同经济成分投入到法人或公司后,其所有权将融化为法人或公司本身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国有资本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产权改革 问题仍然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对产权问题的 认识首先是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其次是认识产权改革在国有企 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 键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公司权利、义 务和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这不仅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且也 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4,26(4):92-95
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种属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在多数情况下,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如何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不同的看法,可能会对同一案件产生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不同认定。本文认为,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部资产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  相似文献   

16.
朱效平 《法学论坛》2008,23(2):102-109
目前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有着特殊的体制背景和制度背景.由于国家所有权固有的特性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责任主体虚位,加之市场化、现代化转型中,法律体系建设与法制统一建设存在缺失弱化了刑罚功能的发挥.而道德与财产观念的嬗变不能及时回应社会发展与制度的变迁,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呈现难以遏制的发展趋向.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完善国有资产刑事立法保护体系,辅之以财产观念与公益观念的重塑,是预防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7.
前言 "know-how"又称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相似文献   

18.
蒋建湘 《中国法学》2012,(1):117-128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薪酬水平本身,而是不合理的薪酬,其本质上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与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在我国,不合理国企高管薪酬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恢复其合理性,引入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为保障国企高管薪酬的设定合理以及已设定薪酬不致失去合理性,应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制度、出资人代表薪酬审查决定制度和薪酬追回制度。当然,公开企业财务信息、设立科学的薪酬设定程序等也是国企高管薪酬立法规制的必要内容。同时,通过出资人代表派生诉讼启动薪酬司法审查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另一主要方式,我国的薪酬司法审查应以信义义务为标准,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相似文献   

19.
辽宁是全国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1300余户。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近几年来,我省在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维护企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03年3月,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辽宁省  相似文献   

20.
我国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 ,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配合。在这中间 ,国有企业职工可以说是一个中坚力量。国企职工的利益及思想状况 ,关系到党或国家的基础及社会经济与政治的稳定。国有企业职工对于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体现了我国的基本阶级对于法治建设的认可程度。因此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要给予特殊的关注。为此 ,我们以“国有企业职工对于依法治国的心理调适”为题 ,到上海大型国有企业宝钢集团下属的上海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宝钢冶金机装公司的职工中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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