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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案件的处理上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做法: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只要受贿人交待有为公家的花项,并拿出发票(主要是吃吃喝喝的饭费票)来证实,那么就得在其受贿总额中给予扣除(以下简称“扣除认定法”),只对剩余部分作为其受贿罪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笔者认为这样做既没有法律根据,又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后果,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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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常辩称已将受贿赃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或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这些受贿款项是否应定为受贿数额,还是应予以扣减,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议。笔者从构成犯罪与否等方面对受贿款物的公务或公益支出做了分析,并对受贿后款物的公务公益支出数额如何运用扣除法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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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销”、捐赠给公益等情况,多年前个别地区的司法机关采取“扣除法”的处理模式:如果犯罪人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或者公益事业,可以相应扣除,把剩余部分作为受贿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此种做法因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而受到抨击。近几年“扣除法”被重新使用,引发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与此同时,涉及此类问题的上海市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更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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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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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辨析□周作学《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是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式规定。也就是说,过去有受贿之实而无受贿之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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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的处刑标准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一单行刑事法规之中。该法规对受贿罪的处刑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适用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2)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3)对法人犯受贿罪一律采用两罚制,并且对法人的处罚限于罚金;(4)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的情节;(5)对在执行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而受贿的“公务受贿罪”与在经济往来或营利性服务领域中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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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贪污、受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王敏一、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的理解在审理贪污罪、受贿罪案件中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要从重处罚。(2)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分析考察行为。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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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肖某系黔江区某局副局长,根据群众举报,肖某在主管工程期间有受贿行为,黔江区检察院于2005年9月4日进行初查,9月5日晚二名检察干警到其家中向肖某出示了工作证后(未使用传唤证),将其带至职侦局进行询问(采用的是调查方式,使用了调查笔录),当晚肖某供述了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9月6日变更询问为讯问并对置于检察机关控制下的肖某采取拘传,同日立案侦查,9月7日将其刑拘。后检察机关以肖某涉嫌受贿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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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能否认定为商业受贿?
答: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与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办理受贿案件意见》第11条的规定,这些人员称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对此种行为定性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安排工作”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接受“安排工作”不能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工作和工资是挂钩的,接受“安排工作”就等于是接受财物,可以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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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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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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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案中,屡屡出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受贿事实后,辩解赃款用于公务的情形。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于赃款用于公务的从轻处罚,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相对较小。如有的将赃款用于公务部分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不予认定,有的则认定赃款用于公务仍然构成受贿罪,但从量刑上从轻处罚。笔者对此表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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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做法大致有:一、根据行贿人(或知情者)揭发,在受贿嫌疑人处查出相应的赃款赃物,而嫌疑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一般可以认定。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的一对一的关系,他人一般很难察觉,所以一旦行贿人或知情人予以举报,司法机关就应给予高度重视,因为这些举报人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者,其信息来源一般较为直接,指证受贿人受贿的财物也比较具体。司法人员应对这类信息归纳整理,剔除其中的不实成分,理出侦破犯罪的线索,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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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系某国有企业经理,因涉嫌受贿由纪检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其对在纪检部门交待的犯罪事实全部翻供,主要证人(行贿人)也完全改变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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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五项计划”、恪守“五不原则”、“兢兢业业”19年、贪腐目标6000万。被坊间称为“最有理想贪官”的(广东)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在河源受审,涉案总金额3400万元。与叶树养同堂受审的还将有其堂外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姜海文,姜涉嫌为叶的受贿斡旋牵线,被控受贿2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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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文中简称《决定》),同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中简称《检察院司法解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法院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均试图细化《决定》.提高其司法操作性.但两个司法解释中存在青一些不一致的内容条款,有碍于司法操作。1.两个司法解释对《决定》中侵占、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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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条款是否为新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罪名命名等方面问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行为的罪名争议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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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捐赠不以犯罪认定危害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不久,湖南某县教育局原局长文某因受贿 10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却认定,被告人文某将受贿款中的3万余元用于捐赠、公务等可以从其非法收受的10万余元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遂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引起了相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二审判决,实际上是确认了行为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