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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清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有关法律,制定并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是目前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刑法在对商标的保护对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以及关于其它商标犯罪的规定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并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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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后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应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乃至近似商标的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将刑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扩大至服务商标。并合理配置不同商标犯罪的法定刑,强化资格刑、罚金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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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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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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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伪劣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思考许丽萍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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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假冒商标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谈如下认识。一、假冒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立法者本意上讲,是指单纯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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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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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扩大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相应地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并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以后的一年内,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类民事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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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此类犯罪在罪名与构成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定等问题上均有所变化。对此,本文略作探讨。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新规定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刑法第127条所规定的假冒商标罪与惩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已极不相适应,因而补充立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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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文章对客观方面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相同的商标、使用、情节严重这些方面进行解释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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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无体财产,能为权利人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商标权刑事保护问题上,我们既要充分肯定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假冒行为的正当性,又要清楚地意识到刑法不是遏制假冒行为的惟一途径,需要将其他法律制度与刑法结合起来综合使用,构建一个完整、严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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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包含三个要素:即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同的商标"和对商标的使用.正确理解和界定这三个要素,是定罪的前提和关健.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意识到其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有认知的一面,尽管还不是确知,也应认定为"明知"."两高"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入罪"门槛"是适宜的,所确定的数额较大与巨大的比例也较为合理,既明确了侵权与犯罪的界限,又注意了定性与定量的协调统一.应当将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伪劣商品的这种情况视为法条竞合犯罪形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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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学者小野昌言和江口后夫在其《商标知识》一书中讲道:“正如一个人的脸象征着一个人,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是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商品的形象和评价。”在市场经济中,商标的作用愈加重要。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理论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许多新问题。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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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法吸纳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市以厂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原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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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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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