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仲裁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民商事合同时都不单独订立仲裁协议,只在合同中订有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也称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的大部分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仲裁条款,以仲裁条款替代仲裁协议。由于当事人忽视仲裁条款的订立、随  相似文献   

2.
试论合同当事人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3.
由于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原则,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作为争议的处理方式日益得到市场交易主体(尤其是国际贸易)的认可.目前许多企业常仲裁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但实践中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虽经简单培训,但因非法律专业出身,加之流动性强,往往对仲裁的具体规定理解不透彻甚至出现理解偏差,致使仲裁条款订立无效.本文介绍仲裁在企业合同实践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相似文献   

4.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作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探讨了外商投资合同的特殊性 ,旨在说明这些特殊性必然会给外商投资合同争议仲裁带来一些特殊问题。在此基础上 ,本文结合一些仲裁案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新颁布的《合同法》有关规定 ,重点探讨了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外商投资合同争议仲裁中遇到的几个较突出的问题 ,包括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可仲裁性问题、外商投资合同终止及企业解散的可仲裁性问题、外商投资合同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发表了一些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
刘家沂 《法学论坛》2006,21(1):108-111
在商事仲裁中,出现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在仲裁协议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存在不完善或瑕疵是可以允许的。对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不能轻易否认其效力,尤其不能将未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作为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对此,我国《仲裁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仲裁协议     
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技术合同法关于协议仲裁的规定,是技术合同仲裁的一大特点,是技术合同仲裁与经济合同仲裁主要区别之一。本文拟就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条件及其效力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  相似文献   

8.
郭玉军  裴洋 《法学评论》2005,23(2):15-25
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 ,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 ,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庭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审理以及基于贿赂合同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认为 :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根据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仲裁庭认定存在贿赂的事实 ,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对于涉及贿赂问题的仲裁裁决 ,如果法院认定情况属实 ,应以公共政策为由 ,拒绝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9.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在想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仲裁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它不象诉讼的提起那样“任意”,但又具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国家科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技术合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仲裁?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在发生争议前或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地把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作出裁决。 所谓仲裁协议系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用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机构多是权威性的民间团体,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某种仲裁机构仲裁并有一方的书面申请时,该机构才能接受提请的仲裁。没有这个先决条件,仲裁就不能成立;只能到法院诉讼了。向法院诉  相似文献   

12.
本文所称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但在第三人介入之前)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的基础和根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第三人是指合同第三人.即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进一步享有请求权或应承担责任的合同以外的其他人问题的提出。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答复以及其他行为并未表明其接受了关于仲裁机构的补充要约,则应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讨论的一些案例揭示,有些中国公司不慎重考虑成本费用等问题,在合同中随意(同意)规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管辖;通常在境外机构仲裁,对中国公司而言,成本远远高于提交国内机构仲裁,语言的障碍也不是可以轻易跨越的;发生争议,有些中国当事人,除了不恰当地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之外,还应对失据,拒绝出庭,丧失历练与减少代价的宝贵机会;有的又非理性地选择代理人与仲裁员;对有缺陷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正确的认识,适用的判定标准与尺度不当;仲裁条款的撰写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不能表达本意,平添麻烦。  相似文献   

15.
孙航 《法制与社会》2010,(33):120-120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由于提单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使得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而理论界对于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论激烈本文从合同法的视角,阐述了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经贸仲裁案件中曾遇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该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的情况,如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等,如何认定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7.
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璐 《政法论丛》2004,(6):72-75
实践中 ,大量存在的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一大难点。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合同解释规则在不规范仲裁协议上应有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18.
孙蓓 《研究生法学》2002,(4):52-59,91
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被合同当事人采用,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事领域。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合同转让行为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频繁发生。问题也就产生: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原合同中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本文试就该问题提出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19.
正独立公正程序灵活专家裁判快捷高效费用经济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国内争议案件示范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下列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20.
仲裁作为解决法律问题争议的方式在丹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大量的成文法中,诸如贸易协会、合作社以及其他协会,甚至合伙协议中都包含仲裁条款。工会和雇佣者达成的协定中所形成的劳动仲裁方式已经被成文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哥本哈根的商会有一些重要的商事仲裁组织,而且它本身也是国际商会仲裁组织的成员。此外,它还针对各种仲裁制定了不同的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