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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将对抑止恶意欠薪行为、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本罪作为一项新罪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就劳动报酬、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研究,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参考。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刑事司法对劳动报酬权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明确。但劳动者维权成本的增加,罪名执行效果的不尽理想,刑事司法与其他治理手段的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劳动报酬权的刑法保护依然面临困境,所以,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重要的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为保证劳动者报酬权的实现,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惩处。在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情况下,为追究行为人责任首先应对犯罪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专门保护民事法律中的特定合同约定义务的典型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罪的立法原义,是对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平等保护。将该罪的调整范围仅作狭义理解的观点,有违刑法保护平等原则。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整范围作广义理解,是基于刑法平等保护原则和本罪构成要件的当然解释。据此,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也包括雇佣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5.
徐楷  宋敏 《青年论坛》2009,(2):109-113
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成为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某些人渴望通过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的方式来解决。能否在中国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在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中引起广泛争论。在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各国刑法中,俄罗斯刑法最具典型性,对俄罗斯刑法恶意欠薪罪的正确解读,能够为我国不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新形势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冬梅 《前沿》2011,(9):86-88
本文结合"恶意欠薪"已由刑法修正案入罪,从欠薪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恶意欠薪罪的认定,特别是针对今后入罪后的注意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施以来,入罪案件屈指可数,论文从阐述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本罪入罪难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产生到实施至今以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均遭到多方质疑。虽然刑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有目共睹,但并非利用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从本质上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在尚未穷尽或完善其他救济措施之前,就贸然地利用刑法进行规制,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剥夺人们对刑法尊重感等诸多的负面效应,最终反而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因此,在具体规制路径中,应当重视民事措施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应当增强民法治理措施的执法力度,强化相关公职人员的履职意识,构建多措施解决路径等,只有穷尽了以上措施且未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时,才能考虑利用刑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9.
恶意欠薪行为直接侵害民事领域中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从刑法谦抑性精神去权衡,还是从恶意欠薪行为的实质及刑法的保护机能等分析,对该行为入罪的定位都有失准确。调整并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加强执行力,即可有力打击该恶意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最近,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成为江苏省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科以刑法惩罚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60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短短20个字,字字值得推敲。卖淫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职业,与梅毒这一传统的性病从来是相互依存。1979年《刑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而1997年《刑法》已将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纳入其规范范畴。但是,何谓明知?性病与严重性病的内涵、界限是什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本罪?这些都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3.
丁旭 《青年论坛》2008,(6):105-108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4.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其渊源在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在我国将国际公约内化为国内刑法的过程中,本罪的若干方面仍与公约存在脱节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商业利益"修正为"不正当利益";重新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扩大"贿赂"的范畴;最后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的新增罪名。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刑法领域长期以来对于以信用卡信息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无法适从的局面,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本罪名出台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再加之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本罪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行为的不统一。本文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信用卡信息的内涵与范围以及接受他人无偿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的归罪问题三个方面对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7.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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