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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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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贪利犯罪中,往往遇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项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又未能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鉴于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惩罚的刑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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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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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所得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经四年来的司法实践的检验,对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犯罪行为,消除腐败,加强廉政,起到了相当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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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述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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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张雪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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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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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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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带来的理论困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至此,通过特别刑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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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新的规定为惩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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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浅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许多学者就此认为当检察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严格的申报财产的法律,犯罪嫌疑人没有说明自己财产来源的义务,刑法规定的“责令说明来源”使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即他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即在本罪中“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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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为我国刑法规范创制了新罪。然而该项立法的罪名应如何概括,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什么,以及其他诸多问题,自颁行以来法学界始终众说不一。笔者不揣冒昧,拟就这些问题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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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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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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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所吸收而规定的。毋庸置疑,该罪的设立,对于在查处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储时健、“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等贪贿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确保国家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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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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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理论上一般都认为无论对公诉案件,还是对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负举证责任,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却属例外。其理论根据是我国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检察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即他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差额部分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