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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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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断增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排除有违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密切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促进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一国两制背景下,公共秩序保留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密切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促进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阐述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后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6.
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 ,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 ,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 ,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相似文献   

7.
段威 《法制与社会》2010,(25):171-171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维护法院地国立法管辖权的"安全阀"作用;另一方面,对该制度的过度适用会使法律选择的过程变得愈发的不确定。所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合理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其被滥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论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刘淑勤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兴起的一项法律选择新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的理论。本文拟围绕该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对该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作初步的探讨。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各国的适用方法最密切...  相似文献   

9.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既有其不同于别国的特点,又存在不尽完善而需改进之处.本文以我国1988年著名的"海南木材"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如今已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在相关立法中被运用。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本文主要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特点、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介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为的发展情况,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更好地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12.
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私法至高无上的理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在第2条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然而,在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认识比较模糊;二是没有理解和掌握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法;三是缺乏有效的机制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法律论证的视角,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论证过程,实践中最密切联系的判断必须采用严密的论证形式且须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准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13.
人身关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婚姻家庭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人身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整个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立法水平的提高。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第14条关于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堪称国际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中心条款,其对国籍、惯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都具有独到之处,而该法条的结构也颇有特点。  相似文献   

14.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项新的冲突规则。与一些传统的规则相比,前者开放而富于灵活性,后者机械而缺少弹性。如今,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多数国家司法实践的主流。不仅如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自身的优点,该原则也在侵权等其他领域得以适用。  相似文献   

15.
略论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一国法院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该国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但法院认为适用该外国法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代之以本国法或其它相应的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此外国法产生的权利也就不被承认,因此也有人将该制度称之为“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外国法的拒绝适  相似文献   

16.
谷雨 《法制与社会》2012,(22):12-15
作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因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兼顾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体现了法律秩序与正义价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得以在各国立法及实践中普遍确立与适用。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视角,立足中国现况,通过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建议。相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将更加健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国际私法公平与正义之核心价值取向为视角,分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提出解决缺陷的方法,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珐>施行后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的法律原则的正当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今各国广泛适用的国际私法准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没有既定的应用标准,法官在适用时的随意性很大,造成在处理国家之间的涉外案件时矛盾重重,所以我国海商法学者认为“海事国际私法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提出了“在国际海事法律关系中拟应选择和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的法律”之准据法选择新原则(以下简称新原则)。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之法律的原则新原则下涉外海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适用法律的具体步骤是:(一)确定对海事争议有管辖权的各国法律,从而确定拟与公约进…  相似文献   

19.
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其作用和价值日趋重大.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本文结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起源、体现,以及各国在对其认识、定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将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进行剖析,并从中得出一些完善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面立法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①因此,有必要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深刻地探讨。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一)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一词有静态、动态两层涵义:从静态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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