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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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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飞 《法制与社会》2013,(3):136-137
本文通过对刑诉法修正案关于逮捕制度的解读,并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分类,分别从犯罪性质、情节、嫌疑人自身等方面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之内涵,完善"无逮捕必要"在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现行的附条件逮捕做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尽管试点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为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应由公安机关启动附条件逮捕模式,完善审查、决定、撤销逮捕的工作程序,严格限制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完善错捕追责标准和机制。  相似文献   

3.
丁云 《法制与社会》2013,(28):273-274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对。  相似文献   

4.
刘虹 《天津检察》2009,(5):18-19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5.
“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不准,仍存在“宁左勿右”、“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要适用“无逮捕必要”,往往程序比较繁琐;为保障诉讼、维护稳定,预知轻刑仍批捕;捕后达成赔偿协议致判缓;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帮教条件不健全.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明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则;明确“逮捕必要”的范围、标准;确立“确保候审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机制,从立法上强化对“逃保”的惩戒;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大多逮捕的现象;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取保候审等案件快速起诉;在审查批捕环节促成双方基本达成和解;积极开展不捕回访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口过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异地取保候审制度、附条件不批准逮捕制度、社区监管制度、证据说明制度,以及完善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设置逮捕的司法救济程序等,以限制逮捕权的不当扩张,保障外来人口合法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7.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主诉检察官制为基础,其与侦查监督的司法属性相适应,并符合侦查监督活动实践,因而在侦查监督环节确立该制度非常必要而且可行。但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侦查监督环节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办案模式不合理,权责配置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在构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时必须以强化立法保障、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配套机制为切入口,从而突破实践中遇到的瓶颈,以确保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在侦查监督环节构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我国是一项强制措施,其使用范围、保证方式、决定程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履行等均受诟病,羁押的实质是拘留、逮捕措施的必然状态。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关保释的精神,借鉴法制发达国家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从而使取保候审成为一项保护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加强侦查监督、深化协作配合、强化类案指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监督与协作职能难以全面同步实现、人员配置不尽如人意、办案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加强监督与协作的深度融合,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履职的制度依据,因地制宜增加人员数量、提高人员素能,打通信息共享渠道、拓宽监督信息来源,持续健全完善配套机制,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  相似文献   

10.
由于在取保候审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于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逮捕的条件有冲突之处。刑诉法规定三种对象(1)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2)应当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已经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这里的第二种对象的适用条件与逮捕的条件是冲突的。逮捕的要件之一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既然是应当逮捕,就说明采取取保侯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我国近年来一直将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而取保候审作为替代逮捕的强制措施,必将得到扩大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对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通过实务调研,能够发现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土壤.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查主体的取保候审司法审查制度,将取保候审设置为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加强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行为的处罚,建立全社会连动的信息平台,并辅之以科学的考评机制,可以促进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12.
T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实践显示,近年来侦查监督整体成效较好,但仍存在检警关系不均衡、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监督刚性不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发挥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要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的新型检警关系,完善引导侦查机制,增强监督刚性,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健全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李凯  谷荣 《中国检察官》2008,(10):49-51
有条件逮捕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于惩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强化侦查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该项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却始终存在。为此,本文在分析了该项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4.
原刑事诉讼法没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以下简称特殊逮捕条件人对于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问题,尚无深入探讨的文章,因此,有深入探讨、统一认识的必要。(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守的各项规定。据此,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时,其中,对取保候审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相似文献   

15.
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际,提出了附条件逮捕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对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重大补充和发展,其对于推进我国逮捕制度科学发展,适应侦查工作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率低的问题,并没有切实发挥其替代羁押、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建议通过增加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机会,增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效果,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从而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健全机制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建立上下畅通,左右联动的侦,捕,诉衔接机制保证案件质量,要完善考核标准,厘清错案责任,要对上级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杨杰 《法制与社会》2011,(17):133-134
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既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又是公民自由的可能侵害者。它一旦被滥用就会侵害公民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的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就批捕阶段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刑诉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逮捕条件和程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  相似文献   

20.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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