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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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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应设立第三人制度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范畴予以界定,并逐一分析正反两派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仲裁价值的追求与意思自治自身发展轨迹的体现,有利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影响仲裁的经济性、便捷性和私密性,同时也体现了当今国际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是立法和仲裁实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除了法律之外,另一种有较多人选择的可以用来解决国际性商事争议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构并不是完全没有其漏洞的,例如其关于在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中,第三人制度尤其是第三人如何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就是一个尚未完善的领域,同时随着实践中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需求的增大,对其进行研究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国际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不可忽略。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切入,论述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介绍与总结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需要使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重要情形,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需要考虑的几点因素。  相似文献   

5.
袁宝 《法制与社会》2010,(3):271-271
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  相似文献   

6.
论仲裁与第三人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应和诉讼一样,设立第三人制度。本文从仲裁内在的原则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认为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7.
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共政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自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各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过适用公共政策,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潜在的公共政策抗辩问题来看,对公共政策严格解释、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8.
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仲裁第三人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仲裁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仿照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存在种种缺陷,应当从实体角度定义仲裁第三人,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界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本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自身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同时,公共政策是一个极其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从近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来看,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解释和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针对一国而言可称涉外商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1] 国际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林立的时期就已经出现,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仲裁法,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许多国家在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的同时,往往也适时地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汲取了有益的成份。[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不懈的努力,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调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冲突,不断完善国际  相似文献   

11.
内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主要甚或唯一途径,司法审查制度却存在救济范围有限、救济效力不确定、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不相容等缺陷,限制了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独特优势及潜力的发挥,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克服这些缺陷的有效方法是仿效国际商品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等实践,设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中,依法仲裁的仲裁方式本身存在一些缺憾,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的友好仲裁得以发展,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国际公约及示范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本文从友好仲裁的概念及其与商人习惯法的区别等阐明其内在含义出发,并列举了有关立法和实践,具体论述设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确立友好仲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因为裁决的公开似乎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私人性特征相矛盾,其实它并不会减损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布仲裁裁决,每月公布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的所有仲裁裁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也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14.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5.
王晶 《法制与经济》2008,(12):48-49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6.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各国的立法者,寻找一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之间的平衡点是任重而道远的。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立法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也逐渐放宽。本文将分别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李贤森 《法学》2022,(4):179-192
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强化意思自治保障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声音,但是单纯强调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具有片面性,意思自治限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样具有独特价值,适当限制是正常且必要的。在国家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仲裁法》面临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展开对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系统思考具有现实价值,表征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制度考量、实践观察及学术审思,尤其是《仲裁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把握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辩证性,实现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中,依法仲裁的仲裁方式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的友好仲裁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国际公约及示范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本文从友好仲裁的概念及其与商人习惯法的区别等角度出发阐明其内在含义,并列举了有关立法和实践,具体论述了设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确立友好仲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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