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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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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相似文献   

2.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城市容量不足以及交通拥挤不畅等问题也伴随而生.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解决了城市化与土地集约化的双重需求,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相关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地下空间使用权概念界定、法律性质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对今后立法过程中所需完善之处提供分析依据,并提出相关立法应当在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概念规定、统一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标准、确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方式、规定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规则、明晰地下空间使用权环保理念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正方 《政治与法律》2006,3(5):133-13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空间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人口膨胀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有限的土地资源日显稀缺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由地表扩展到了地表的上空与地下的立体空间。社会生活的变迁必然逻辑地引起法律上思考。1 9世纪末 2 0世纪初 ,空间作为权利的一种客体逐渐为各国的立法、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空间权应运而生。空间权 ,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因空间静态位置的不同 ,空间权可分为空中权和地中权。一土地在物理属性上可以区分为地表、空中、地下三个部分 ,但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们的观念中 ,三者是结为一体而被土地所有人无条件地所有…  相似文献   

5.
本文基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在介绍国外地下空间权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比我国在地下空间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6.
土地发展权论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胡兰玲 《河北法学》2002,20(2):143-146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 ,它包括空间建筑权和土地开发权。它是随着城市化的出现、人类提高了对土地的利用水平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国外已有立法对之予以规范 ,而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措施。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及立法 ,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因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之利用已由传统的地面渐而发展为向空中与地下延伸.加之,因土地价格之暴涨,为减轻财政负担,空间利用权制度之构建有其必要性.本文首先对空间利用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通过对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的意义及对空间利用权之体系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登记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地下空间仅指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地下空间权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水平投影以定其水平位置,竖向高程差确定其立体位置,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测量基点。在登记效力上,作为权利束的地下空间权不可以统一划定,而应以权利种类分别确定。就登记确权而言,地下停车位归属应依据公摊面积确定,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他人可以债权、股权等形式享有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9.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变动与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并通过公示以表彰权利存在的状态,维护交易的安全。科学合理的登记规则是土地立体利用至关重要的前提。通过分析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现状和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空间权的登记规范,可构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解决土地分层利用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课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由于目前还欠缺系统的法律予以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揭示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论述地下空间权归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及其职能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措施等问题,以期对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权是各国担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却是我国担保制度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的客体、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登记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便我国立法上能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现,土地开发利用逐步由地面扩展转移到向地下寻求发展空间。地下空间的产权应该如何确认,产权应该如何登记?是否可以分割?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的热点问题,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  相似文献   

13.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空间权具有物权属性,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这不仅将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排除在外,而且也昭示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14.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已进入土地立体利用的高速发展期,《物权法》第136条第一次以立法方式对空间利用权问题进行规定.但此规定对于实践中极为复杂的土地分层利用显得过于单薄,无法解决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体问题出发,试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权属登记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详加分析,最后对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完善提出自己不成熟想法,以期对理论与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16.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淑华 《法学论坛》2008,23(2):110-116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但是该条款在适用中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实现应有的立法价值.为保障交易安全,基于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立法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做法,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承包人就其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告登记后,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工程价款请求权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就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未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承包人同意而对建设工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确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其立法目的是通过保护特定的债权来实现对个人生存权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现代社会金融市场发展(如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融资需要,加速建设工程债权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资产流转和保护交易安全就应提上日程,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就显示出一些缺憾,本文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这一层面展开思考,意图能为完善其相关立法、保持立法进步性寻找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8.
许勇 《政法学刊》2011,28(3):59-63
现代社会,由于土地的分层利用、立体利用日益普遍,空间权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随着《物权法》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制度在我国迈出了第一步。至于空间役权是否有在我国设立的必要,目前尚有争议。空间役权是空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存在价值。空间权的设立,一方面是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需要,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无法替代,另一方面是解决新的空间利用社会问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法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处在地下空间利用的快速发展期,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不少问题和隐忧,十分有必要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我们要建构地下区分地上权法、地下征收征用法、地下登记法、地下建设基准法、地下空间规划法、地下空间利用促进法、大深度法、地下环境保护与灾害防治法等。在建构的进程中应该走综合化的道路,尽量中央立法和复合立法。  相似文献   

20.
空间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用益物权分别予以确认。因此,探讨空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概念,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所谓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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