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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观念问题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即 :将罪刑法定原则理想化 ;将罪刑法定原则庸俗化 ;将罪刑法定原则狭隘化。另外 ,对罪刑法定原则要辩证看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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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消化之间相冲突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刑事司法活动就应以刑法及其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据,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国家的刑事政策相融合,在适用刑法及罪刑法定原则中准确体现司法三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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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以罪刑法定司法化为研究视角,突破了以往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司法者如何操作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关键,这不仅需要完备的司法体制与先进的司法技术,更需要司法理念的创新。在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过程中,刑事政策作为司法体制的特殊组成部分需要予以合理使用,法官的能动性是提高司法技术的重要环节。另外,司法理念作为思想保障,更需要确定形式理性的标准。从这三个角度探讨罪刑法定司法化实现的路径,不仅突破以往的研究方法,更是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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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面向2 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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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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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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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罪刑法定司法化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指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构成理论本身有缺陷的话,则这些促进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继而会使罪刑法定司法化遭遇种种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犯罪构成理论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初步理清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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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尤其是定罪活动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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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然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罪刑法定思想所蕴藏的理念也有不同。本文在对中日罪刑法定主义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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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随着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而法典化。自此,我国刑法可以说真正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①它的价值、意义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并不等于其现实化,其高层次的法意不是仅靠法典化就能够实现的。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喻为一个系统工程,分为立法、司法和行刑三道工序。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反过来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也制约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彼此间是相互制约的,本文所阐述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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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对罪刑关系法定化的理解问题。罪刑法定的基础定位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存在着"文字困境"及对合理性的限缩,实践中则为解决这一困境走上了歧路——司法犯罪化。而对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不当解读则强化了这一思路。刑罚人道主义作为刑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价值观,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困境的合理解脱,也是缝合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间分歧的有效方法。同时,只有将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刑事政策本源性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具有时代性内涵,刑事司法权的运作才会在法定性和政策性中找到平衡点。在刑法失范的时候,人道主义的思维是一种补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足。人道主义的展开是建立在刑法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无休止的宽容或纵容。此外,刑罚人道主义还是刑事司法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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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是入罪禁止机能和出罪解释机能的统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方式堵塞了去罪化的路径,应当修改为消极的表述形式。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解释和可预测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为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刑法解释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法解释并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