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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哲 《人民检察》2005,(5):45-47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相似文献   

3.
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者与受指使逃逸的交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违背共识性的共犯理论而不具有合理性.认为指使者构成窝藏罪的观点,只是对事故发生时的受伤结果及相应司法机关追诉活动的妨害进行了刑法评价,而遗漏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评价,因此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生.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被救助的可能性的情况,肇事者还可能构成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使者相应构成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已经对正犯的遗弃行为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包括的刑罚评价,对肇事者无须另以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论交通肇事后逃逸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一、现行刑法的规定及评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相似文献   

8.
陈洪兵 《法学》2018,(2):171-181
现行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近乎虚置化。虚置化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不当抬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肇事致1人重伤后逃逸导致死亡的常态案件无法成立"逃逸致死";理论上不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学界误认为肇事者对逃逸致死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态度;实务部门怠于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不应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要肇事者不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包括重伤、轻伤甚至昏迷者)致其死亡的,即成立"逃逸致死";逃逸者对死亡结果完全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否形成排他性支配,按照"逃逸致死"处罚,完全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能得到他人救助,隐藏、遗弃被害人的也仅成立"逃逸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9.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因其逃逸行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文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解读。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1.
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对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认定实质上包括了两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故可将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定性,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而不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文拟将重新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的犯罪化作出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共犯论处,这只涉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对于指使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逃逸的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原则上讲,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阻止行为人救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阻止者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自陷困境的场合,若仅限于言语阻止他人救助的,不宜评价为犯罪,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14.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本文指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其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有明确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侯国云 《中国法学》2003,(1):180-182
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 ,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与处罚 ,有几个疑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本文试就这几个疑难问题略述管见。一、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界定交通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此问题 ,最高法院在 2 0 0 0年 3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 ,“是指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①。笔者认为 ,这两种见解都…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处于危险境地,更有甚者因失去救助机会而死亡。交通事故因现场证据的变动或消失而难以得到准确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出台的条例对逃逸事故认定的极端性以及出现同一类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因发生的辖区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等问题都是导致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断信访投诉的原因。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现存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9.
刘海春  陶涛 《行政与法》2007,(11):145-147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所做的司法解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认为,根据肇事者和指使者主观心态的不同组合,可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指使者和肇事者其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共犯,而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指使者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照该罪处理。  相似文献   

20.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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