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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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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应该是对司法管理权的完全否定,也不应该是否定司法管理权的行政属性。它强调的是限制或弱化当前一头独大的司法管理权,剔除其高居于司法权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将其压缩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并发挥其正面功能。司法管理去行政化的目标就是理顺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这是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远期目标应当是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司法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
孙业群 《中国司法》2005,(10):37-40
一、关于司法行政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司法行政权的概念:对司法行政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行政权是辅佐司法权行使的行政事务的权利。如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行政解释如下:“司法的目的虽与行政不同,而当行使司法权时,常有关联之行政行为,以求司法权活动之圆满,而辅佐司法权行使之行政事务,谓之司法行政。换言之,司法行政者,乃附随于司法事务之行政也,即司法行政部关于划分院区,筹集经费,并用人行政,与监督裁判事务,及其他设施之行政事务是也”①。又如《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司法行政的解释为“以辅助国…  相似文献   

3.
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构造司法预算的关键是既要保障司法部门履行职责,又要避免可能对司法权的侵害。因此,在司法预算的审批、编制、执行和监督等诸多环节设计上,应注意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以及司法审判权与司法事务管理权之间的权力安排。通过司法和预算的学理分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模型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德法两国的司法行政体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一制法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家司法部统一管理,地方不设司法行政机构,上诉法院及其司法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长授权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共同管理。联邦制德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联邦和州司法部两级管理,但州以下的司法行政事务具有类似于法国的单一制特点。两国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能非常广泛。  相似文献   

5.
论警察权的法理属性与设置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警察权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在学界,对治安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权性质的认识一般是明确的。但对刑事侦查权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性质的认识并不明确。警察权在法理属性和制度设计上的这种模糊性是导致警察违规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警察权的法理属性、正确看待警察权设置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必要的制度架构改革对之进行适度改造,对防止和减少警察违规事件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敏 《中国审判》2014,(12):52-55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7.
吴志刚 《北方法学》2014,(3):121-130
司法区划调整是指对司法层级、司法单位和司法区域等司法区划要素的调整,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确保司法权能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跨越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区划调整方式,因具有改革上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纲举目张的功效,故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首选方案。  相似文献   

8.
地方化单向性物质与人事双重依赖结构是当今中国司法权地方化的成因,司法权力地方化影响公正、高效和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双轨制、重划司法区以及法院系统垂直管理等改革思路各有利弊。在现实中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呈现从一元层级(各级政权)向二元层级(各级政权和上级法院)双重管理体制过渡的趋势。建立自治型司法管理体制是解决地方化司法管理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9.
中共中央政治局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其根本手段在于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针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的内部分配以及与司法行政权混同等问题,应当明确司法权的界限,确立司法权行使主体范围,并通过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司法机关独立地位的方式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理念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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