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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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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川西北嘉戎藏族的土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乾隆年间,清王朝对川西北嘉戎藏族的杂谷土司和大、小金川土司实行“改土归流”,在今理县、金川县和小金县改置和汉族地区相同的地方行政机构——直隶厅,直隶厅之下的乡级基层政权实行土屯制度,以嘉戎藏族头人充任土守备等土弁。这种土屯制是一般的屯田制?还是以屯田为名的土司制?学术界迄今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我认为它是清代一种独特形式的土司制。现就这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论述。不当之处,清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2.
阅尽沧桑的卓克基官寨杨征实193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懋功北部的两河口召开会议,决定红军集中主力向北进攻。6月30日红军来到了著名的卓克基官寨———一座城堡式的藏民土司的官署。土司,是我国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地方官。“土”,即土著之...  相似文献   

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用当地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各类土官,如土司、土职、土弁等。在土司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朝廷又多次执行"改土归流",以至于此前有的学者将土官与流官视为截然两分的行政机构,甚至将土司视为游离于朝廷之外的"化外"酋邦。然而,仔细排比元、明、清三代史志的相关资料后却不难发现,即令是在执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朝廷任命的流官始终在土司衙门中任职。土司被"改土归流"后,其后裔还可以在当地充任各级土职,与流官一道治理当地各少数民族,有的土司甚至还能以土司的身份因功受奖,未经科举考试而直接充任高级流官。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足以表明,土司与流官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都是朝廷职官制度中的两个有机构成部分。其间不仅可以并存,还可以互换,而且还能够相互制衡、互为补充,因而"土流并治"理当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  相似文献   

4.
梭磨土司官寨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城东32千米的梭磨乡境内。“梭磨”藏文含义为“岗哨多”。据《四川通志》、《理番厅志》载:“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置长官司,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升安抚司,四十年(公元1775年)又升宣慰司。”最强盛时的梭磨土司为“四土”(是以原嘉绒藏区18土司中卓克基、松岗、党坝、梭磨四个土司属地为雏形建立起来的,亦称“四土地区”)之首,辖有理县的来苏九沟,黑水五十沟半,以及今阿坝、红原和今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部分地区,其幅员纵横近1000里,约6万多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浙江省。辉煌了数百年的梭磨土司为何在一夜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许久以来,成为我们心中难解的谜团。  相似文献   

5.
论明代贵州民族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王朝在贵州这块多民族杂居的土地上,兴办学校,发展民族教育,是为了培养土司承袭人,以巩固其封建统治。研究明代在贵州发展民族教育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今天办好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振兴贵州、兴黔富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明太祖朱元璋派征南将军傅友德,率大军由湖南西进,用武力征服了思南、播州、贵州、普定、乌撒等地。思南宣慰使田大雅、播州宣慰使杨鉴、贵州宣慰使霭翠、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乌撒女知府实卜等皆降。明王朝在这块土地上,沿袭并发展了元代的土司制度,实行土流并治,用土司控制各族人民,通过流官和屯军监视土  相似文献   

6.
明清云南改土归流的文化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云南改土归流的文化条件沈海梅一明承元制,在平定云南后,分封了一些土官、土司。同时,明王朝对土司的承袭、衔品、考覆、贡赋、征调作了规定,从而形成一套完备的土司制度。据《土官底簿》所载及一些学者的统计,〔1〕明初在云南任用了一大批土官,共150家之多...  相似文献   

7.
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为调查对象,考察田阳县示范实施的“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现状,以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和自然村的熟人社会为理论背景,探讨如何利用自然屯的“熟人”优势构建“屯委”自治的制度合理性,分析“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存在问题及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8.
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为调查对象,考察田阳县示范实施的"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现状,以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和自然村的熟人社会为理论背景,探讨如何利用自然屯的"熟人"优势构建"屯委"自治的制度合理性,分析"屯事联理"自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存在问题及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中央政府与土司的关系及土司享有的权力等方面阐述了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并通过讨论雍正执政早期关于土司制度改革的争议,论述了雍正废除土司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消除西南民族地区土司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加强中央集权。  相似文献   

10.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军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体制与土兵制度密切相关。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机构有中央、地方(包括土司衙门)两个层次三种形式。土兵调发,主要涉及发兵权限和制约手段,二者历来相辅相成。国家军事领导机构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地方军事领导机构起着配合与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11.
陪审制度,世界上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它经过延绵千年的发展与成熟,仍然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参审制。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从性质上讲隶属后者。陪审制度正式形成于英国,随殖民统治者移植到美国后,在美国个人主义文化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生长。陪审制度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它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保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专断上,更反映在它的“寓权于民”的政治统治思想中,美国人甚至称它为“将裁决权置于被统治者手中”的制度。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和美国陪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两种制度在历史发展基础、文化基础、形式以及保障措施方面的区别,期望以此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模式选择有所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2.
改进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既是临沂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文章以临沂市新农合实施现状为例,采取访谈、文献等多种调查方式,对农民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我市新农合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努力探寻影响该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及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市新农舍的健康运行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3.
刘超 《贵州民族研究》2020,41(3):94-100
侗款制的延续与转型是其作为侗族传统制度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再一次自我调适。基于侗寨老年人协会的田野考察与结构功能分析,研究以此透视转型视域下侗款制的呈现样态,并进而反思当前侗款制的研究生态。研究发现,转型视域下的侗款制并非如历史文献脉络下多学科"知识形式"的分离式表达,而是呈现为一种总体性制度的本体性延续。它耦合于侗族独特的人群组合与关系结构、民间信仰与社会风俗,以及个体或群体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彰显于日常生活世界,内隐为本体动力。因此,侗款制在现实层面实现自我转型之同时,学界亦应在学理层面实现从"知识形式"到"动力本体"的探讨,立足于田野与文献之综合,看到其作为一种总体性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曹端波 《思想战线》2006,32(3):125-130
唐前期承继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这一保护小农经济的措施为整个社会变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均田制下,小农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乡村市场日趋繁荣。唐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阶层出现结构性调整,由身份等级分层向贫富分层转化。富民阶层的崛起,租佃制的盛行,不仅导致了国家政策、制度的调整,而且为乡村控制的转型提供了基础,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乡村控制方式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  相似文献   

15.
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桥本内阁在世纪之交进行的行政组织改革目标的实现,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被提上了政府改革的议事日程。经过多种改革制度的探索,2001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公务员制度改革大纲》明确了改革的方向;随后经过各方的探讨和论证,2008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公务员制度改革基本法案》。至此,日本公务员改革的政策最终确立。本文在分析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一改革做出了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6.
播州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历史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统治制度。播州土司制度开始于元代,完备于明初,终结于明末万历二十八年。阐明播州土司制度的历史轨迹及其历史作用,无疑有助于黔北历史文化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业已形成 ,诸多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又被吸收到中国来 ,要约便是其中之一。这两者如何融合 ,使民法理论体系得以理顺 ,不但有理论意义 ,而且颇具现实意义。把要约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8.
灰色系统理论在犯罪动态预测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动态预测,是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依据时间数列资料的自身规律对某些现象未来发展的趋向、水平和程度进行的一种计量和推测。影响犯罪的变量错综复杂,因此反映治安状况的发案数经常上下波动。运用灰色系统理论分析、预测犯罪动态发展变化规律,对科学决策、优化警力部署,实现对犯罪的精准打击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判例”,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案例指导制度本身蕴含的独特价值优势弥补了制定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是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其作为工具的外在价值的实现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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