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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特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应是过失,且有必要采取"严格责任"来界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3.
吸毒者涉毒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界定的问题,其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由于涉案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应该对不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参照适用合适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实务中应从持有毒品行为的目的以及持有数量对持有行为进行定性,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做罪与非罪的定性处理,以求在处罚中达到教育与根治的双重目的。对于涉及到司法及实务上的争议,司法上的定性与处罚,应该符合禁毒法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的范围,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理解,对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以及利用虚设公司诈骗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观点,尚需进一步研讨.  相似文献   

5.
美国刑法中的欺骗偷盗罪是偷盗罪的一种形式,符合偷盗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即采取欺骗的方式取得财产。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认定,应当采取双层次的逻辑思维模式,将案件事实与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动态的互动检验。对于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心态。美国刑法关于欺骗偷盗罪的立法模式和认定方法,对我国刑事立法采取简约化的方式将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进行合并提供有益借鉴,对实践中合理处理盗骗交织型的犯罪提供了有益思维模式,对于我国司法实践重视收集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了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6.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它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该罪本质特征,对一个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做出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对余罪自首的认定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对余罪自首的主体、内容以及认定余罪自首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聚众斗殴罪系《刑法》修订前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该罪的设立对打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认定该罪,实务界尚存有不少争议,因此对该罪在司法认定中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 ,正确解决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问题 ,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 ,诸如 :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一罪与数罪 ,未遂问题和共犯问题  相似文献   

10.
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而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犯罪的重灾区,占样本数的87.5%;在公安机关内部,犯罪主体属于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占样本数的76.3%;犯罪主体均为男性,且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样本数占80.7%;在庭审中,对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争论或辩护不仅涉及到罪与非罪,还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最终必将影响刑罚的适用。公安机关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但不能由此推断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均为行政工作人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聘用人员可以单独成为徇私枉法罪的适格主体;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1.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2.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务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就多次挪用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6.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当中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相似文献   

17.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8.
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快感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它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对于情节严重或酿成严重后果的飙车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飙车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犯罪,其罪名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象是有关单位管理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客观行为是侵犯,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其他方式.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此外,本罪在立法技术、罚金刑设置等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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