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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但在人格利益转化为人格权上,却存在着利益泛化为权利以及权利的绝对化等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权利的确定中,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另一方面,在权利的保护上,长期的“立法中心主义”造成诸多新型人格权利难以通过司法程序有效救济的僵局。所以,新型人格权的塑造及其保护必须诉诸“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转换,并把新型人格权利的自然权利属性和伦理价值诉求变为可予以司法救济的法治诉求。此过程主要表现为裁决中的法律方法运用。如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探寻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通过利益衡量方法明确权利泛化及冲突的权衡标准;以及通过法律修辞方法拨开笼罩在典型人格利益纠纷案上的权力或道德修辞迷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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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是法的核心问题,法对利益的确认与保护,存在种种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近现代法律对自然人人格予以普遍承认,成为普遍人权的法律基础。既要认识法律对利益主体保护的普遍性原则,也要认识法律对利益主体保护的特殊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认识法律对利益主体保护规定的立法本意。尽管对于利益保护来说,法律是最重要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保护本身也有许多局限性。认识法律对利益保护的局限既有利于关注法律的缺陷和不足,进而促进法律对利益的更好保护,也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保护的客观分析和理解,提高借助法律手段保护利益的理性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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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使用了"商品化权"、"公开权"、"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等概念,来描述人格标识利益。不管是从概念内涵还是外延上都相去甚远,跨越了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三个完全不同的权利类别。对这种法律现象归于人格标识利益这一概念,从概念加属性对此概念进行界定,以期对该种法益进行民法上的保护,其客体的人格标识表现形式应当包括能够表现其识别性特点的姓名、声音和其他具有识别性和个性化的标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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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自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以来,在新《公司法》规定多项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我国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如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该理论,对保护法律的契约精神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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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独立责任是法律人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从独立责任和法律人格的内涵出发,通过国内外立法考察、《民法通则》规定下民法主体的困境探讨,来说明法律人格的存在并不能导致法人责任独立,独立责任并非法律人格的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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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都对法律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基于对人格利益和信息自由的利益平衡以及对信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利益归属,应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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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致命事故案件中,直接受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单独就精神损害索赔面临诸多障碍。域外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改革已广泛认可对非致命事故中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应予保护。生活安宁与乐趣的丧失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侵犯。如果直接受害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近亲属以及密切关系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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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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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在自决隐私、空间隐私以及信息隐私领域存在激烈冲突,究其原因在于新的技术背景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数据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分歧。为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共享与个人隐私保护冲突过程中多元利益的平衡,在处理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关系上应遵循公益优先原则、比例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等基本准则。此外,还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数据共享促进及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及限制,严格规定数据共享的程序,强化数据共享的监管,健全数据共享侵犯隐私的责任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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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某一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非常关键.该物品被侵权,被侵权人应该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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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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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既受到立法者理性局限性的限制,又受到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限制,所以任何一部成文立法都是有缺陷有漏洞的,法律续造就是填补成文法漏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的重要意义在于:填补法律漏洞,推进法律发展;保护个体权利,实现个案实体公正;保护少数人利益,防止法律实践中多数取向的绝对化。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缺乏立法上的支持,缺乏宪法依据,法律续造的界限和效力的规定非常模糊,法律续造的主体多元化、多级化,法律续造的监督机制缺位。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续造存在的问题,要在立法层面对法律续造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求从总体上为法律续造提供立法支持,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司法解释权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中明晰法律续造界限和效力的规定,立法机关在法律中规定一元化、一级化的法律续造主体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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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整个版权制度带来巨大冲击,传统版权法在维护版权人利益方面捉襟见肘,于是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然而,各种规避版权保护技术的方法也随之出现,因此,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我国有关版权保护技术法律规定过多地倾向于版权人的利益,侵蚀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不利于实现版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为此,有必要重新评估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使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技术的法律规定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取得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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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随着民法由形式向实质的转化过程中更加关怀具体的人。胎儿、死者,这些非典型的自然人状态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与调整,可是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法律只对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现代法律对人全面保护的不可逾越的障碍。构建自然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方法可以弥补传统权利能力制度对人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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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适用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基本空白。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对劳动用工关系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仅要注重不可抗力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程序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要研究在现有劳动法律框架内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要考虑劳动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基准权益的特点,不能全面适用不可抗力民商法律规定。应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到不可抗力民事制度在劳动用工关系领域的有限适用,以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均衡保护双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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