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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解决涉外合同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该<规定>存在着以下弊端:对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未采纳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不周严,禁止法律规避过于绝对化,未体现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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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及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狭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双重可诉规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建议在于:第一,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的范围内增加产品取得地法;第二,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明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第四,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坚持双重可诉原则,应规定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第五,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方式上,应当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已有冲突规范机械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尤以合同领域之适用最为普遍。在各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过程中,表现出看似矛盾的两种趋向,即在特殊的合同领域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和在一般的合同领域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见肖永平:《冲突法专论》第 191页 )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尽管起步较晚,但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一定的系统性,其中的第 145条,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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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内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它出现以来,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我国《海商法》和《涉外法律适用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合同救助是海难救助中基本的救助形式,目前,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探讨如何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海难救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冲突,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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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民法草案第九编在坚持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前提下,有限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侵权冲突法软化处理的发展趋势相比,民法通则和民法草案的规定过于僵硬机械、简单粗略,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侵权状况。适应国际侵权冲突法灵活化的发展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立法。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我国立法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形下才给予第三人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获得救济.并且第三人是否能获得救济却受到合同种类、构成要件与诉讼时效等实体法上以及管辖.当事人适格与否等程序法上的种种不利束缚.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这一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采用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即侵权行为地规则.对比分析各国产品责任冲突法的新发展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之规定,表明我国相关的冲突规则存在一些缺陷.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运用分割方法区分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新规则. 相似文献
8.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地运用,极易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都作了限制.我国<合同法>于52、53条及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时,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定,这样的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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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冲突法中的正义价值包括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国际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价值取向已从单纯追求冲突正义到目前司法实践中更注重实质正义的转变。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存在固有缺陷,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过于主观。在构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时,连结点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涉及到的连结点主要有: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损害发生地、受害人的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分析各个连结点的法律性质和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公约开放灵活的层级体系和先进的冲突法立法观念,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将侵权地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同时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有利于原告原则,并排除被告不可预见法律的适用,从而实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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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草案)第九编尽管吸收了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顺应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思想,但对意思自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的规定仍有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完善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彰显本国人与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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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2015,(10)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和具体数额,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约定没有更改的余地,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违约金做适当调整。大陆法系各国合同法普遍认为,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并非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否定,而是考虑对双方利益的兼顾。但在调整标准、调整方式、调整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各国立法的规定则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违约金数额司法调整制度。然而,操作层面的调整幅度、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等方面规定尚不完善,难免导致法院判决时对相关规定错误理解、盲目运用、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鉴于此,有必要补充现有的调整标准,改良现有的调整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并完善相应的举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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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强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3):64-67
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在体制方面,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和解释同规定在合同订立一章中,有欠科学;在订立方面,格式条款订立中条款提供方需提请对方注意的范围过于狭隘,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具有普遍性,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在效力方面,存在自相矛盾、自相重复的问题.同时,仅规定条款的无效,未规定条款的可变更、撤销,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 相似文献
15.
吴红宇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99-102
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是从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目的、资金来源、订立方式以及合同的履行来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定性为行政合同更为恰当。相应的,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加快对政府采购合同特别规则的立法,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境。重新审视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救济途径的缺陷与不足,扩大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合同双方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李秀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98-102
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方面看,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源流体现在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部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探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立法确立等。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其适用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从增加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主体、理顺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管辖法院的规定、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方式、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继续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方阳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1):82-83,89
合同相对性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合同制度的基础,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将合同的效力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似乎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对于为保护市场的高速运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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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国际私法和谐理念构建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理论应是“有原则的合理规则”。与国际产品侵权责任最密切联系的法应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法”,而在适用适一衔突规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以下原则:法院地利益的维护、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和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尊重。 相似文献
19.
直接适用的法不依赖于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解决涉外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争议,其以特殊的适用范围规范为外在中介,在涉外案件中需要联系相关法律加以识别方能正确适用之。我国未来的法律适用法应该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相关单行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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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用消费合同因其自身的特点而存在合同风险的高发性,但是在实践中,公用事业以一定区域内的"用户集体"为合同履行对象的通行做法,使其对公用消费品实际使用人的履行地点提前,从而存在向实际消费者转嫁合同风险的严重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公用事业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公平分享,因此,必须立法明确规定公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个别"地位,令公用事业主要承担消费公用合同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