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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拒执犯罪”严重挑战司法公信力,极大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响强烈。2022年以来,温州市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范围内首次开展打击“拒执犯罪”联合协作专项监督,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群众权益。此次专项监督对象为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公安机关办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重点监督公检法三家就“打击拒执”案件的配合协作机制。一年间,全区审结“拒执”案件49件,对5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金额达50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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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公民就有关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诉讼上的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请解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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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刑事抗诉制度的结构和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刑事抗诉包括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1]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 这些论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确立的检察监督原则和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但是,对于抗诉在保障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法律机制中处于什么地位、在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中应有什么作用以及抗诉的合理性基础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一)审判独立的相对性既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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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有关规定,对于积极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抗诉的对象。民事抗诉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它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非调解和决定,也不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那么,是不是任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可作为民事抗诉的对象呢?事实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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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上海市检察院例行新闻发布会获翻悉,上海检察机关受理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申诉的法律监督出现新的变化。去年全市出现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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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律赋予人大司法撤销权□刘安满根据我国目前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法律赋予人大司法撤销权(亦即人大对司法机关拒不自行纠正的不当决定,不当判决、裁定直接予以撤销)是完善司法监督形式,加强人大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本文试对这一观点直陈浅见。(一)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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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上海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倪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是今年6月上海市公、检、法、司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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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11)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具体到人大监督工作而言,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应该源于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就无法使监督权得以实现。强调有效的监督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是由人大监督的广泛内涵决定的。人大的监督,就其监督范围和内容而言,是无所不包的,涵盖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不加强调查研究,人大行使职权时就选不准监督议题,就不可能监督到点子上;不调查研究,本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本级法院、检察院的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府两院"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其工作人员是否严重违法、失职等情况就无法得知,监督和纠正也就无从谈起;不调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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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8,57(12):52-52
台湾地区前任领导人陈水扁被台北地方检察院依照涉嫌贪污、侵占、诈财、收贿四大罪嫌申请台北地方法院收押,经过检院大约6小时,地方法院直到12日5点多裁定收押。但是在被裁定收押之前,出现了一个插曲,就是陈水扁声称被法警殴打,但是法庭经在台大医院检查,法官判定不影响继续接受审讯,直到最后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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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因立法上对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因许多生效裁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就裁定指令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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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启动权与审判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其根本区别在于依附的权利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针对的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针的对象是不当的司法行为,体现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此决定了两种权利的不同实现方式。前者当事人享有决定权,后者检察院和法院应主动实施,二者的实现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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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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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立法权、审判权及检察权的共识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着抗诉权保障,案件审查中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未能彻底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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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立法权、审判权及检察权的共识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着抗诉权保障,案件审查中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未能彻底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