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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卢小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26-29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罪存在着不利于实现刑法根本目的的有悖于法理的弊端,抢夺罪的存在模糊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飞车抢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常常出现争议。本文认为抢劫罪与抢夺罪无论是在客体方面,还是在行为方式和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无差异,都具有一致性,拆解抢夺罪可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从而体现刑法在人权保障价值取向上的追求。 相似文献
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0-62
抢劫是指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抢夺是指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且有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性,盗窃是指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凡是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也必然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 ,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以相当性原则衡量 ,“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但以立法价值衡量 ,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 ;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 ,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 ,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 ,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 ;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不应一律以抢夺罪论处。抢夺罪其行为表现不应以“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6.
近年来,民警存执法执勤中的伤亡事件不断发生,暴力袭警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在执行公务中遭到暴力抗拒;有的在枪支被抢后倒在自己的枪口下;有的遭到犯罪嫌疑人报复而伤亡;有的在缉捕暴力恐怖分子时被袭击;也有的住执法活动中警惕性不高,抓捕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不当,审讯中防范不严,从而出现伤亡问题。每。位民警的伤亡,都是国家和人民的重大损失。强调执法安全,减少民警伤亡,就要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传统构成要件体系是基于常见案例形成的片段式经验总结,仅适用于典型案件,由于构成要件标准相互交错,缺乏严密的逻辑,因此对非典型案件难免无法解释。从立法体系逻辑和法律文义解释出发,以行为人财物取得手段特征和对被害人意志的侵害程度强弱为参照,形成横纵坐标系,统一以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意识和是否有反抗行为两大要素来区分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重新构建夺取型财产犯罪内在逻辑缜密的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8.
9.
徐洋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4):62-69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11.
袁佩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1):141-151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着力于解决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参与和延续先行为人犯罪的情况。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以及罪名性质争议是共犯论展开的前提,而我国以“财产法益”作为事后抢劫罪保护法益的通说见解在事后抢劫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显得相形见绌,由此“人身法益”的提出弥补了此种不足;在事后抢劫罪的性质争议上存在转化犯、法律拟制等观点对立,但从抢劫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刑法》第269条法条原文不能简单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一种转化犯;此外,在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借鉴日本承继的共犯、结合犯、身份犯等相关理论,认为将事后抢劫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在处理共犯的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2016年3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P局刑警支队来了一名报案的王姓男子,他焦急地说:“警官,我的S500奔驰轿车被人抢了!”接案民警立即做笔录,可问及抢车的时间、地点、人物时,王某变得吞吞吐吐了。在民警再三询问之下,王某才坦承隐情。原来,抢车的那伙人他认识,幕后老板是“五哥”。 相似文献
13.
民警来信:
我在刑警队已经干了十二年.在工作中我是拼命三郎.总是冲在危险的第一线,大大小小的案件也破了不少.得到群众和领导的好评,但我获得的好像只有停留在口头上的表扬.既没有职务上的晋升.也没有待遇上的奖励.有的只是无限的付出.我付出得太多太多.甚至现在身上还留有多处伤疤。我不明白,为什么我这样的人却没有晋升的机会?我的工资收入远远低于我的付出?朋友有时候也会拿这个“寻开心”.妻子也埋怨我出力不讨好。我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14.
我是一名治安民警,从警10多年了,结婚已有7年,并有一个5岁的女儿,十分可爱。在婚前,我对女性不是十分感兴趣,反而对男孩有好感,特别是漂亮男孩。结婚之后,我这个行为并没有多大变化,由于治安民警接触的人很杂很多,每当我见到漂亮的男孩,我都控制不住,总想多看他几眼,但没有亲密和越轨行为,婚后性生活也正常。请问:我这是不是同性恋?同性恋是不是心理疾病?该怎样矫正? 相似文献
15.
薛恩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抢劫罪,在我国历史上曾被称为强盗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用暴力、胁迫手段公然把公私财物抢为己有,并为达到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目的,往往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近几年来,抢劫犯罪比较突出,有的结伙抢劫公私财物,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繁华闹市地区抢劫财物。鉴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6.
尚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9-42
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值得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行为;对"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宜采"客观危险﹢主观用途"的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应限定为被告人观念上特定之人。 相似文献
17.
安徽省霍山县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三年,服刑期间与也因犯抢劫罪服刑的梅某结识.成为好友。2006年4月.梅某刑满释放。9月10日.李某也刑满出狱.梅某去接他出狱。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合肥找李某的姐姐借钱.没有借到。李某说.腰里没钱没脸回老家。两人商议.在回家途中抢劫出租车。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