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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但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着形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问题。现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些监督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不足。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要求,应当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行政监督中的备案审查监督、行政复议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规范"。  相似文献   

2.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设定"红头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正在各地相继施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政府为管理某类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3.
郑博 《政府法制》2009,(23):40-41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设定“红头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正在各地相继施行。  相似文献   

4.
杨书军 《法学杂志》2012,33(10):170-174
"红头文件"一直是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红头文件"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于过于专业、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等原因而鲜为公众所知,行政法学界对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的研究也较少。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起源、发展背景、实施效果及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考古和总结。在考察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对于提高行政效力,加强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漏洞。本文着眼于监督方式,针对其中的问题,对如何有效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7.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占志刚 《行政与法》2005,(4):66-68,71
自2003年8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国省一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这标志着我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与治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行政系统自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监控的制度本身存在难以消除的缺陷,因此,如果立法监控、司法监控得不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体制始终是残缺不全的。  相似文献   

8.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申请审查。这是厦门首次建立"红头文件"异议制度,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真正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下。  相似文献   

9.
李龙  李豪 《时代法学》2011,9(6):3-7
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争议已久。目前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采取的内部监督方式,无疑缺乏刚性和公信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正当性一方面基于它的权利属性,另一方面也不存在所谓个案监督、干涉司法权独立等情形。  相似文献   

10.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品质,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建设。但由于制定、执行与监督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我们对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反思与重构,确立了以程序控制为主线,以立法监控、行政监控、司法监控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高英 《行政与法》2005,(10):42-45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平常讲的政府“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念及水平,出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监督,建立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大方面,来保障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督机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备案审查、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本文认为,现有监督途径存在的问题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分工、监督体系化以及立足现实等方面整体考量,协调双重备案制度的矛盾、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细化复议审查程序以及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受理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3.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手段。近两年来,我市在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2002年全国备案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全面建立统一的五级政府、四级监督、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体制”的要求,在自觉做好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的同时,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切实开展对乡镇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而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了公…  相似文献   

14.
李红星 《江淮法治》2012,(17):52-52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一直以来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弱项”.甚至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是“空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急需摆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日程,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积极的贡献。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基层人大常委会要注意把握和走出三个误区:  相似文献   

15.
曾润生 《江淮法治》2014,(15):54-54
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九方面举措确保行政机关“红头文件”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相似文献   

16.
胡峻 《行政与法》2013,(9):85-89
地方政府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适应经济发展一体化并克服文件体系地方化、碎片化的需要。推行地方政府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台相关的可操作性文件,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并设置专门机构专司该项职权;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只限于给付行政或赋权行政领域,对联合制定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行政、赔偿等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7.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3,25(5):78-81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保障,重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9.
今后,广西各市县党委出台红头文件需先过法律关,不经合法性审核,就不能发布施行。记者近日获悉,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近日印发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由原来的只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转变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党委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保证党委决策的合法性,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20.
对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备案审查全覆盖”要求下的应然之意,但监察规范性文件所内蕴的规范品格会影响其备案审查的体系建构。其政治、法律二元属性的实体交互性,会混淆纳入备案审查的监察规范性文件与未纳入备案审查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有所关联规范性文件的界限;其内蕴政治属性的勾连性,会在审查标准上造成“对接”的混同;其所根植的“党政合署”效用场景化,会扩大党纪国法衔接的操作性难题。需要回溯国家监察制度的制度逻辑,通过前端识别和后端衔接的完善,有效消弭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制度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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