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共犯口供也是证据法中的重要问题,从共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的角度出发,论证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是否需要被补强,如何补强和能否作为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证据,有助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论自白补强规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被告人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然而法律规定失之于粗疏,司法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对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补强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多部门联合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死刑案件中口供和其他法定证据形式以及全案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些规则,与之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有着明显的进步,但与英美等证据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着相当的差距。即便从证据学的原理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出发,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应当科学地审查与认定口供。口供的采纳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同案犯口供的采纳规则以及内容不一致口供的采纳规则。口供的采信规则包括口供内容的实质性规则、口供的印证规则、审查口供动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无口供定案规则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规则。  相似文献   

4.
口供补强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补强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增强或担保口供证明力,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规则之一,其既能有效的防止偏重口供,又能弥补口供的证明力不足,排斥虚假的口供。口供补强规则有三个主要特征:对口供证明力的限制,而不是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仅适用于口供,而不适用于其他证据形式;约束控诉方和审判方,而不涉及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由口供补强证据的对象、范围和证明标准三方面构成。根据口供补强规则,被告人的口供不得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必须经由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补强后,法官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相似文献   

5.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由历史上的“证据之王”生成的“无供不录案”证据规则到口供未经补强不得定案的证据法则 ,出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反叛 ;随着诉讼程序正当化和人权保障的深入 ,补强证据法则也由强化自由心证的实质规则转化为自由心证的例外形式规则 ,实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超越式革命。口供补强证据在设定证明案件事实并增强或担保口供证据的基础上 ,应当构建口供补强证据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完善口供补强证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结合对我国口供补强规则执行情况的分析,应当对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进行重新表述。在我国 现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一般及其例外。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相似文献   

7.
为了防止偏重口供并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各国大多设立了补强规则,规定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才能定案。在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问题上,尽管理论界通常认为共犯口供同样需要补强才能定案,但司法实践中却将共犯口供作为补强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说明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案共犯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无需补强直接定案;非同案共犯与同案非共犯口供一般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8.
口供补强规则是专门针对口供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该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口供补强规则破除口供依赖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我国过于重视口供的事实发现功能,忽略事实证明功能。重塑其制度价值关键在于转变口供功能定位。该规则还存在口供界定模糊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明确口供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出现偏误,也是该规则的问题之一。补强对象不应仅限于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而应当以口供所涉事实为主,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辅,并就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限定。  相似文献   

9.
共同被告人陈述包括共犯陈述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因此不受口供补强规则的规制.但鉴于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证明力特点介于口供和证人证言之间,尤其是共犯陈述在证明力上类似口供,因此应参考口供补强规则为其设置相应的证明力规则.在证据能力上,只有经过被告人本人质证的共同被告人陈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可以通过在合并审理中增设"共同被告人质证"环节或通过分离审理实现.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导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的规范性规定。证据规则的出发点是认为司法证明活动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完善性 ,因此法律必须规定在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浪费某些证据 ,也不要乱用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用六节三十二条的篇幅对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 ,但证据规则只有一个粗略框架。目前我国主要的证据规则有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亟需建立的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特权规则等  相似文献   

11.
口供作为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在诉讼中具有真伪两面性,真实的口供有利于查禁犯罪,而虚假的口供却极易诱发冤假错案。民主法制先进的国家在对待口供问题上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可采性规则,其中主要是自白的任意性规则。在我国只应确立口供的相对任意性规则,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刑事诉讼的任务,也是基于诉讼的价值平衡决定的。确立口供相对任意性的采信规则具有一定价值,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提高办案质量,使诉讼更加人性化。但存在影响口供相对任意性采信规则的一些因素,所以要保障口供相对任意性规则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我国对该规则的运用尚处于经验层面。补强证据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且有证据能力,补强的对象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要求补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采“实质说”,而专门性知识的引入是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性补强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任何一种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必须具有自身的价值基础:要么能发现案件真实,要么能保障人权,或者两者兼具。我国理论界普遍主张以物证中心取代口供中心,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物证中心规则和口供中心规则都属于证据中心规则中的一种,都带有证据中心规则的先天缺陷。靠证据中心规则的自身嬗变,是很难克服其固有缺陷的。证据中性规则则为可取,它不承认证据的预断效力,主张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在接触案件之前都是不定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尚属立法空白,虽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确定了非法口供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解释却存在缺乏操作性等缺陷,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因此,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第61条进行解读,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非法取证现象,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成熟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犹为必要.  相似文献   

15.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多发生在封闭性、秘密性较强的侦查程序中,因而往往难以证明和查实。如果不明确非法口供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最终将导致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而,解决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中的证明问题,已是落实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攀供是指共犯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被告人的揭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无论共犯攀供被理解为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设计、改造攀供制度,明确地规定共犯攀供的使用规则,协调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