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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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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是一个理性的角色,还是一个集理性与非理性于一身的角色?传统的观点不能接受法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是一个集理性与非理性于一身的人.  相似文献   

2.
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3.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4.
刑事判决的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实现公正既要靠公正善良的法律,又要靠公正理性的法官。法官的理性是经验的积累。任何人都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结合体,因此要实现公正,就要求法官积累经验,并极力克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周叶中  江国华 《法学》2005,(8):69-76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6.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7.
论法官的知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司法活动专门化的进程,受社会的变化、法官与学者的作用以及国家策略等因素的影响,法官的知识也必将发生结构性的变迁。现代社会中法官的知识对法官及社会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法官知识的转型过程中,在关注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不应忽略法官的生活知识及生活理性。  相似文献   

8.
王申 《法律科学》2012,(6):27-35
法官认知是一切纷争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世界存在的支柱。法官的认识须由客观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可靠性首先意味着确定性。任何法律现象都被理解为确定的东西,被理解为稳固不变的东西,除非被立法者自己废止。"法官所思"是法官所有认识的真理性的第一保证,法官认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把握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真相。如果我们把司法看成是一种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首先有了一种对于法治的在先理解,这就是法官的"前见"。法官前见的获得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事物认识发展的本质,由此构成了法官的视域。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司法是法官凭借其理性思维将理性的法律运用到纷繁芜杂的案件中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备,缺一不可。形式理性追求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它在法律上表达为程序公正。实质理性则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及裁判内容的公正,注重个案解决过程中情理与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8,(4):16-25
通向司法独立的裁判之道是中外理论家探讨的永恒主题。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在《法官如何裁判》中规范性地检视司法裁决的各种可能程序,是对现实司法决策行为的模型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行为分析的严谨程度。他在批判"规则适用导向"的形式程序基础上,描绘了由先例程序、衡平程序与两阶程序等替代性方案整合的全景构图,其中最值得称颂、更为可欲的乃是两阶程序。全景司法裁决程序的启动前提为发现的程序,它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导致"唯一正解"理念的失败,因而要严格接受审判中心主义下证立程序的客观审查,以防范控制影响因素中的非理性成分。如果借鉴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系统来阐释,就表现为法官慢速的理性思维,来检验快速直觉发现假定结论的过程。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裁决程序唯有通过充分的证立才能获致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充分的证立可通过逻辑、对话、修辞与论题等四种基本进路,给出理由说明以实现裁判的可普遍化。这也恰恰凸显出两阶程序中第二个层次所发挥的核心功用。  相似文献   

11.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是他作为纽约州立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司法智慧的集中体现。在这部被誉为经典的著作中,卡多佐解析了法官作为法律发现者和创造者的角色差异,精细地分析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总结了法官实施法律创新活动的范围以及法官做出裁判的四种司法方法,这些精辟的思想直接的影响了英美法系的司法改革,并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分辨事实真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基础 ,而事实常常真伪不明 ,证据也难以鉴别 ,但法官必须作出决断 ,这就不得不使法官采用神性与生活理性、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等程序技术来解决事实真伪无法辨别的尴尬。因此 ,也有必要从实践理性的角度 ,对建立在对话的司法基础上的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3.
郑哲兰 《中国律师》2006,(12):56-57
法官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角色,具有内在的特有属性。而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法官本质属性的重要内容。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也可称为人类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法官的理性意味着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以其智识和法律思维,认识案件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即能够摒弃自然的冲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道德伦理,法依情理而定。"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公众舆论是公众关于常识、常情、常理的一般表达,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对立性,体现的是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司法诉讼中的公众舆论过多地关注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的理性裁判。诉讼中的公众舆论在表现出了对司法价值认同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意与理性司法的冲突。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在公意与众意之间,法官的裁判应始终坚持独立的逻辑思维,实现法治的理性。  相似文献   

15.
熊晓平 《中国审判》2014,(4):100-101
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为民品性的内涵 品性是一种"品质性格"(见《现代汉语词典》),法官品性是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必备的职业品质性格,在我国,体现为一种司法为民的法官职业道德、职业作风与精神风貌。  相似文献   

16.
直觉从流动性上看确是一种“从心理到生理的全盘轰鸣”的过程 ,从状态的短暂的恒定看 ,是一种精神自由释放的契合境况 ;而从创作者倍加呵护的直觉能力看 ,至少不是与形象思维并列的一种思维能力。直觉是悟出来的 ,但直觉绝不等于顿悟 ;直觉是想出来的 ,但艺术直觉这种活跃的精灵不是反理性的 ,它活跃的方式是与理性相距甚远的非理性的 ;直觉是等出来的 ,是长期磨练后的从容引发 ,它必然包含着主体情感的高效投射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理性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明确使用司法理性的提法,理论界已有学者开始用司法理性一词来定义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司法理性的概念主要是在这样两种语义下使用的。首先,它主要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法律人所特有的理性,  相似文献   

18.
司法裁判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过程,但是,理性的发达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目标的实现。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法官的理性判断必然会掺杂进各种主观的成分,致使法官偏离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先例,形成一种个性化的“偏见”。人生阅历和社会的、司法的各种经验隐蔽在法官的知识结构里面,成为实现或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因素。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法律冲突面前,法官仅靠对法律的照搬照抄或死抠字眼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对社会、对人生深刻理解,法官才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将客观事实转化为价值事实,从而达到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所以,法…  相似文献   

19.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主判断的权力,为法官的“无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依据。而法官的自由裁量离不开司法经验,广义的司法经验是泛指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积累的关于法、法律和案件纠纷处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司法职业共识。狭义的司法经验则仅指法官个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心得和体会,以及逐渐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在成文法背景下,司法经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事实审理过程,具体地讲,司法经验在司法认知、事实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司法经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经验;同时为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司法经验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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