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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调停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调停案件有别于家事案件.家事调停具有司法机能、人际关系调整机能以及咨询服务的功能.家事调停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调停协议的达成当遵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最初原点和最终追求,以切实保障家事调停中当事人权利实现.注意日本家事调停事实上也存在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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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是由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该新机制是澳大利亚家庭法近年最新发展且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借鉴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以期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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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设立家事事件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事事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家事事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日本制定了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和人事诉讼程序法,德国、中国台湾也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家庭事件程序编”、“人事诉讼程序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家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家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这远不能满足家事案件裁判的需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增设家事事件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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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家事法院(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取决于多个因素: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传统法院(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存在局限性。建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需求的家事法院(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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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附设调停制度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附设调停与法院调解是两个看似相似,实则差别巨大的概念。本文试图对日本附设调解制度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厘清两者差别,从而为我国目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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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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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澳大利亚家事调解制度澳大利亚与我国相似,有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上世纪70年代,伴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世界各国的兴起,澳大利亚在《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19条中明确规定:凡依家庭法进行的纠纷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儿童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夫妻离婚前,可先通过家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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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家事代理制度,并从家事代理制度的性质、家事的范围、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方面做出明确有规定,以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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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法院调停制度是附设在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该制度具有明显的准司法性质和强制性因素,实现了调停与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和转换。韩国的法院调停制度具有高度的司法权威性,其制度设计和诉调对接的合理因素值得我国进行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