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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就为保证行为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略抒浅见。 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由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合同债权人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由此可见,保证人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充任合同一方的保证人呢?一般来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合同债务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债权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不承担其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其代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也不享有其代签合同的主体资格,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合同代理人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就可以成为被代理人或者合同另一方的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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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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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是以“借贷”的形式出现的。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签定了“合同”、“协议”或“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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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颇有争议。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借贷”挪用的法律责任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款的挪用与使用多以借贷名义出现。在一些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双方往往订有“合同”、“协议”或“借据”,甚至明确约定借用期限、利息。对以“借贷合同”形式进行的挪用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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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集体私分”的依据“集体私分”,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挪用或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截留销售货款、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非常规性的临时收入、罚没收入、违价非法收入或其他各种收入等,以单位的名义,采取发放奖金、福利补助费、律贴等形式将公共财物进行集体瓜分的行为。较之个体贪污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通常来说,集体私分至少是三人以上,而且一个单位内人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私分公共财物;2.行为的公开性和欺骗性。集体私分公共财物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费、津贴等形式,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大肆集体私分公共财物。它往往是对外是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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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因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近几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非常多。普通的借名购房案件,如无其他原因,一般不会仅仅因是借名购房就认定合同无效。但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则在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一、对借名购房纠纷的司法判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借名购房合同纠纷产生后,首先涉及的是合同效力。关于借名购买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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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此类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借名贷款"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的认定。原则上应认定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相对人,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另形成单独的借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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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挪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挪用并不就等于贪污,挪用转化为贪污是有条件的,而且挪用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①看挪用的动机与用途。挪用公款的动机与用途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的程度也就不同。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的,挪用公款借给其它国营、集体单位的,不能以贪污论处。构成其它罪的,可按刑法相应条款定罪科刑。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营利、挥霍享受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的,应以贪污论处,不受六个月归还期的限制。如果确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友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供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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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集体企业合同欺诈犯罪有关问题探析方龙华,李珂近年来,一些戴着“红帽子”(假集体)的不法分子利用法人名义和合同形式,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大量侵占企业贷款长期拖欠拒不返还的现象日趋严重,已经达到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程度。据对某市法院涉及假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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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以来,临沂地区纪委在全地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两委”成员中,对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出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总额达1.2亿元,涉及5万多人,已收回9960万元,占83%。针对近年来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的问题比较严重,地区纪委决定把清理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作为惩腐倡廉的重要任务来抓,成立了以地区纪委书记张杰文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层层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还款和财务管理规定。在清理工作中,有100多名党员干部因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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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审理涉及“集体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常有出现将挂靠集体户与名集体实私体户(简称名义集体户)认同为同一形式的经济组织。因此.如何分清挂靠集体户与名义集体户的经济组织形式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假集体企业中两种表现形式.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正确区分假集体企业中的两种表现形式(一)从两者的概念及成因来分清挂靠集体户是通过与某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订立合同或协议直接挂靠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家庭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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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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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存在借名贷款及关联合同的情况下,担保人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不应机械地根据单一合同的相对性确定为借款合同相对方,而应根据当事人缔约真意、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委托代理理论等,适度突破单一合同的相对性,确定担保求偿对象为受益于担保行为的实际借款人,而非名义借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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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27-31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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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概况被告人马某,男,60岁,大学文化,原系某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二、案情1993年5月,某市兴隆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应其朋友李某(某县装璜公司经理、集体单位)要求,找马某所在单位借款50万元,马某答应,但要求以邵某商店为贷方,再由邵某商店转借给李某公司。贷方许诺借用期一年,年息20%。邵某告之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约定好,于同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注:财政局赋予马某签订借贷合同权,且这种借贷符合国务院规定,但马某在签合同前未将此事向其局长汇报),合同约定借给兴隆商店50万元,借款期三个月,月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