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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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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06,23(6):47-51
通过对我国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指出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对此类案件以盗窃罪论处缺少充分法律依据,建议通过完善计算机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以及建立对虚拟财产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来应对此类新型犯罪。  相似文献   

2.
周洋 《政府法制》2006,(6):25-27
当QQ成为网上一种便捷的通信工具后,一些“黑客”也打起了它的主意,将一些QQ号码盗卖并以此获利。在腾讯公司打工的曾海亮和山东的杨政合伙盗卖数百个QQ号码、获利高达6万多元。就在曾海亮和杨政做着更大的发财美梦时,他们双双被深圳警方抓捕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目前对盗窃QQ号码的行为认定尚属空白。那么,QQ号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曾海亮和杨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议。2006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社会极…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走进普通群众的生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尚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对于频发的盗窃QQ案件和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何定性处理,一直存在分歧。2011年4月份,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一起盗窃QQ的被告人作出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判决,就引发了激烈辩论。专家认为,对"虚拟财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4.
自20世纪后期以来,我国个人计算机开始大量普及,以网络为介质的虚拟财产开始大量出现。2003年,我国出现了关于虚拟财产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红月案";2008年,深圳市南山区又对盗窃QQ号码一案做出了判决。短短几年,虚拟财产案件已经从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到刑事犯罪,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保护虚拟财产。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入手,对刑法是否应当对虚拟财产给以保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两被告拘役六个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QQ号码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足以构成盗窃罪2006年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0元,上缴国库。作为全国第一宗因盗卖QQ号码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如何定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05年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  相似文献   

6.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当时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并通过“淘宝网”出手获利70多万元。该团伙43人被抓获,11人被批准逮捕,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那么,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到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将其非法占有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  相似文献   

7.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志刚 《法学家》2007,(3):49-58
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QQ号是否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关于盗窃QQ号案件的刑事判决,回避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从而使得这一判决的法律示范效应大为降低.伴随着盗窃、诈骗QQ号案件的大量出现,对于类似的虚拟财产进行理论研究和司法乃至立法认可,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要处以相应的刑罚。近年来,诸如盗窃游戏装备、QQ号码等网络财产的案件不断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难题。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码该如何定性?为此,本刊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联合邀请专家、学者就盗卖QQ号码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虚拟财产是指网站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网络设备如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中所形成的专属于用户个人的网络空间和数据。其中包括电子邮箱、qq号码、网络游戏及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将浅析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朱辉 《法治研究》2006,(10):12-14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5月,曾某因购买QQ号码认识被告人杨某,后两人遂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2005年5至7月期间,由被告人杨某将选定的他人的QQ号码发给曾某,曾某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的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被告人杨某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之后发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码的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将QQ号码原密码更改后出售他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QQ号码出售获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正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及相关的金融和其他经济领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便利。但正如爱因斯坦曾提醒过的: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计算机网络独具的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等特点,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缺场",立法和司法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例如针对虚拟财产的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诈骗 QQ 号码或网络游戏装备等现象的不断增多;针对游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 据媒体报道,沈阳一位男士在车祸中不幸丧生,妻子想要整理丈夫QQ邮箱中的信件和照片作纪念,她向腾讯公司申请索回QQ号,却未成功.无独有偶,贵阳一位专业玩家"疾如风"被曝因病去世,其一个市场价值20万元的游戏账号因无人知道密码,而无法被家人继承或转卖.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的王琦和李筱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并非巨额现实财产,而是网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目前,对于网店、QQ账号、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转让、分割和继承等法律问题的规范,我国的明文法律规定尚处于滞后状态。  相似文献   

15.
腾讯QQ用户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引发了QQ经营者与QQ用户、提供QQ号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纠纷.运用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论证了腾讯QQ用户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未侵犯QQ经营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供QQ号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亦不构成帮助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QQ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在网络环境下的即时通讯服务的服务帐号代表着多重法律关系。对该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利于我们判断对帐号进行非法转让、盗取等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文以QQ即时通讯服务为例,通过对服务过程的剖析,得出QQ号码代表着软件使用权、财产使用权的授权许可,同时它也是一种债权凭证,代表着服务合同关系的建立。  相似文献   

17.
【案情】广东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在深圳注册成立,其研发了 QQ 即时通信系统。该 QQ即时通信系统包括客户端和服务端程序。服务端程序包括:1.db-  相似文献   

18.
我国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甚少,因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意见远未达成一致,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并进而提出了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20.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是什么属性的财产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拟对此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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