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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另类理财”产品 “男类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不局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传统投资对象,如股票、基金、债券、票据等,而是投资于红酒、普洱茶等财产受益权产品,农产品、贵金属的期权理财产品,  相似文献   

2.
在金融消费市场中,理财投资是最为重要、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消费形式。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呈现为理财产品种类迅速增加、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投资者群体日趋多元化等特点。与传统较为单一的以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股票等理财方式相比,目前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的确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但在快速的市场发展中,由于法律、监管等必要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市场中乱象频现、风险不断叠加,迫切需要展开全面整治。  相似文献   

3.
目前,各银行纷纷推出不少本外币理财产品,据粗略统计,2007年1至2月,已有超过10家中、外资商业银行推出了40多款外汇理财产品。在这些理财产品中,浮动收益类产品增多,预期最高收益率不断攀升,大部分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5%或上不封顶。作为投资者,应该如何识别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这如何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4.
吕洁 《科技与法律》2015,(2):372-386
"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之一。该类产品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含了三个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与五个法律环节。在这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存在着产品准入政策风险、特定基础资产及收益权合法性风险、投资范围与投资管理等风险,需要从理财产品的审批、报告程序、融资企业资产调查与评估、投资者信息披露、产品管理及资金监控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从而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5.
首先,要了解产品类型、投资期限和购买起点金额。根据收益类型,有保本保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它们的风险依次加大。目前还出现了保证最低收益率的产品和部分保本的理财产品。大家要根据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产品投资期限是匹配资金流动性的关键要素。如某产品投资期限是182天,如果对资金流动睦要求较高,无法保障182天的资金封闭期的投资者就要选择更短期的产品,诸如流动性较高的定期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产品或每日申购或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购买起点金额决定了购买的门槛。如某产品为5万元起售,1万元递增。如果你有5.8万元资金,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商业银行承销类。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在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有担保的信托关系。在商业银行承销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7.
王磊磊 《法人》2011,(3):60-61
夸大收益却掩盖风险、格式化合同和霸王条款、亏损却不承担责任是银行理财产品广受诟病的几大问题,而归其原因则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考核机制以利益和收入为主以及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想要让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归健康、理性,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短期理财产品 基于目前资本市场动荡、通胀压力加大、加息预期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更为迫切,因此短期理财产品受到了市场的追捧。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逐渐丰富,各种面向大众的理财产品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理财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健全,导致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给大众理财带来了众多的不便之处。本文主要是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陈琼 《法制与社会》2015,(6):114-1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高,各大银行陆续推出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目前,经济加速发展,随着而来的还有大量的可支配收入,银行的理财产品因其安全系数、收益率等优势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也取得了迅速发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尚且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和限制,使得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受到较大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增加资金投入资金流动性和为银行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将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及优缺点分析入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形势,厘清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活动高效进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郭辰宇 《法制与社会》2013,(11):102+131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能够满足借款人的短期资金需求、避免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差的缺点、同时实现银行利润的最大化。然而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以及能否作为质押财产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透过银行理财产品的表象探讨其本质,进而揭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是指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具体操作形式为:由银行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即: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该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现在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在给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为他们的选择带来了难度.大批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理财产品的出现,让银行理财产品遇到了困境,引发投资者的不满和信任危机.因此,如何应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陷阱,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较快,理财产品成为百姓新宠。目前市场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琳琅满目,但却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十分清晰。本文对目前国内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概括,并结合《合同法》和《信托法》相关原理进行了反驳。  相似文献   

16.
梅仲楠 《法制与社会》2014,(9):98-99,1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日趋繁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被不断推出市场,隐有取代传统存款业务的趋势。然而,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商业银行因其强势的主导地位操纵及把控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而现行法律制度又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难以救济的尴尬境地。消费者权益受损,对商业银行信任感降低,又将影响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而,我们应重视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房振明 《法人》2009,(6):18-20
购买KODA的投资者无法获得市场极端上涨收益,却要承担市场极端下跌的损失,对发行产品的银行极端有利。因此,保护投资者免受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其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尤其是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基础模糊不清,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使得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规制和投资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极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1,(11):55-55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领域经营范围的扩大,外资银行理财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外资银行理财纠纷案件调研,发现五方面因素导致该类案件多发。一是投资者对外资银行存在盲目信任。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主观认为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方面享有绝对优势,其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且零风险,一旦市场波动,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于是在所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实现预期目的时与外资银行产生纠纷。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现实中也有质押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也无法进行公示,不具有对抗作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笔者建议制订行政法规来确立理财产品的质押权,通过网上进行质押权公示。质权人可以不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直接实现债权的抵销权。在理财产品质押制度中,除非委托理财合同有约定,债权人不能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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